9月23日,彭阳法院对金宝山等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金宝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792.142万元。
其余8名涉黑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被判处7年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该案其余四名被告因被控抽逃出资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款。
法院查明,被告人金宝山在金港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西兰银酒店用品项目启动后,招募被告人马瑞、明中利、宋玉坤、海军、马凤成、马艳宝、马拥军、马永义等人为工作人员。他们聚集在一起,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金宝山等人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相对稳定的犯罪
采取强行拆除、盯人监管、切断电源、锁门堵工、聚众静坐、紧跟其后、驱赶员工、侮辱扰民等软暴力手段。,该组织组织了多次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有不作恶而称霸一方,非法敛财1700多万元。金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西兰银酒店用品项目业主及实际施工人恐惧恐慌,产生心理胁迫和威慑,使部分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不敢报案、不敢起诉,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讨债过程中,被告人金宝山等人利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妨害公务、个人后续等手段,强迫他人偿还债务。他们非法拘禁11名被害人,累计非法拘禁696小时,其中被害人马某某被非法拘禁10多天;被害人王某某被严密跟踪28天,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丁鑫房地产公司大门被锁、堵死,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前后,被告人金宝山等被告人有组织地实施犯罪17起,违法事实7起,仅犯罪5起,违法事实5起。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