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范围。鼓励引导各级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主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注册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为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上下游企业、中小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登记的中央企业驻福建分支机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向省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备案。
贯穿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岗位设置,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定的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的基础上,在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等级,形成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型人才的成长通道。自定的等级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报相应的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鼓励企业采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法,采用过程性考核、模块化考核与绩效评价、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评价方法。根据自己的条件和需要。
二、全面实施各类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加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水平鉴定。各地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技工院校面向在校学生、企业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按照自愿原则,鼓励职业院校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采取“过程性”考核方式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价,并将相关工作方案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备案高校对企业职工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进行。
三是有序推进社会培训评估,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开展工作,有序实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和备案。引导以人才培训服务为主要职责的行业协会和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制定、场地设施建设、命题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在备案的职业范围和场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通过加盟等方式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省级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在开展备案地以外的认定评估工作前,应当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对评估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技术评估,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评估意见。相关持证数据纳入本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鉴定相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学设置评价内容,严格遵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不得随意降低申请条件或考核标准。
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在招生时不得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测试机构”“职业资格”“资格证书”“就业证明”“就业依据”等字样;不得有国徽、政府部门标志等标志,以及与上述有关或者容易产生歧义、误导的文字、图案或者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的任何部门或单位的标识。
四.相关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整体推进。各地要出台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强化调控、完善服务”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能转变,进一步细化推进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措施,及时全面启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与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技能”行动有机结合。各地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做好本地评价机构备案、专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督、证书发放等统计和报送工作,随时掌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省级办事处将每季度报告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展情况。加强指导,提高服务。各地要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采取上门服务、集中上门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查等方式。,并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如建档、质量管理和题库建设等对技能人才的评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技能人才纳入统计范围,不得以地域、户籍为前提限制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
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按照“谁记录、谁管理”的原则,各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细则》要求,以“双随机性、一公开”的方式,不定期对评价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加强对本地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监督。
建立评估机构退出机制。备案期间未开展评估工作或违规操作的,取消备案责令退出,不再纳入备案范围。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共同打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品牌。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机构可参照《关于重新制定我省事业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推进专业等级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直机关反馈。联系电话:林锴0591-87629279,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邓晓峰0591-8753477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