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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村民张军向上游新闻报道,沧州市河间市锅炉厂在13.56亩基本农田上违规建设厂房,被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至河间市郭村乡10个部门批准或知晓。然而,两年过去了,没有任何执法部门依法拆除锅炉厂。
9月1日下午,河间市郭村乡一位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涉案锅炉房确实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正在召开会议研究此事,何时处理“没有时间表”。
9月2日,河间市锅炉厂法定代表人王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厂建于2007年至2013年间,去年收到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诉讼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及河间市人民法院王,对该裁定书无异议,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收回。关于撤退是否完成,王某川表示不清楚。"最近没有工厂区."
基本农田被工厂覆盖,村民连续三年抱怨
河间市锅炉厂位于郭村乡北三十里铺村东侧。该厂法定代表人王,郭村乡三官庙村人。
张军告诉记者,2017年以来,他不仅在网上政治平台上反映了锅炉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还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了举报。
2018年8月20日,河间市委回应称,法院判决后依法拆除,但厂房至今未拆除恢复耕地。随后,张军向河北网络平台举报。2019年1月24日,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回复称,河间市锅炉厂违法占用耕地约13亩,经法院判决后依法拆除。
张军还称,2019年4月22日,河间市纪委监委向其说明河间市锅炉厂占用耕地,相关人员已处理完毕,案件已移交法院。
令张军困惑的是,河间市锅炉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事实,政府各部门都已经认识到,但至今没有执法部门拆除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来恢复耕地。
▲2019年7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给举报人送达的反馈函。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9年7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向记者发出反馈函。图片来源/回应者
多部门认定锅炉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属实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有网友在河北网络政治平台上发帖称,“漳州市河间市锅炉厂非法占用土地,哪里的卡没有依法拆除?”追踪信息显示:2018年8月24日,消息被转到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待部门受理。8月27日,消息被转发到沧州市城管局,因为违章建筑应该由城管局查处。8月31日,消息传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待部门受理。
2018年9月23日,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锅炉房擅自占用4.86亩一般农田一案立案调查,并申请河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接受并批准了死刑。
记者注意到,2019年1月24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长城网站“问政河北”上回复:河间市锅炉厂占地15.45亩,其中耕地13.56亩。市已下达河国坨1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建筑已拆除。未拆除部分已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行法律程序,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发给张军的举报线索反馈函显示,该线索已移交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
2019年9月17日,河间市市委在河北新闻网“阳光治理”平台回复称,河间市锅炉厂住宅及厂房占地10.45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立案调查。情况是:2007年6月26日,查处一般耕地1.6亩;2011年3月23日,查处一般耕地1.2亩;2013年8月2日,0.9亩一般农田、1.89亩集体建设用地被立案调查。上述三起案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向河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因超过受理期限未予受理。河间市人民政府已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办理受理手续。
河间市市委也表示,下一步,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郭村乡党委政府将依法依规拆除河间市锅炉厂。
今年7月,张军发现反映的问题仍未解决,在对上述平台回复处理过程进行截图后,继续在河北省平台留言。8月5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称“已移交河间市政府,待相关部门办结后将给予正式答复”。
▲河间市委等多部门给举报人的回复。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河间市委等部门对举报人的回复。图片来源/回应者
10个部门知道违章建筑没有被拆除
据上游新闻记者了解,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沧州市政府、河间市委、河间市政府、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城市管理局、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间市人民法院、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间市郭村乡党委政府等10个部门对河间市锅炉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了批复或了解,但锅炉厂近两年未拆除。
9月1日下午,河间市郭村镇政府一位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涉案锅炉房确实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召开会议研究此事。当结果出来后,负责人表示没有“时间表”。
此外,不同部门给出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数据也不统一。据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游新闻记者对张军来信来访的回复意见统计,2007年至2013年,河间市锅炉厂陆续占地总面积15.25亩,其中1.89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4.8亩临时占地和8.56亩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月2日,河间市锅炉厂法定代表人王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厂建设时间较长,为2007年至2013年,当时该厂建设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记者问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王说“没有,但当时不仅我们工厂,周边企业都是我们的形式,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王表示,去年收到河间市人民法院《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定书》和王的《非诉讼执行审查书》,对非法占用土地没有异议。关于撤退是否完成,王某川说:“这个不清楚。最近没去工厂,但知道举报我们的人是以前的合伙人,但因为纠纷分手了。”
至于王某川所说的“我之前是生意伙伴,因为纠纷不欢而散才举报的”,张军说是这样的。
▲涉事的河间市锅炉厂。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河间市锅炉厂涉案。图片来源/回应者
锅炉厂曾经秘密排放危险废物,老板被判7个月有期徒刑
上游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河间市锅炉厂曾排放危险废物,其法定代表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2019年6月21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冀0984初24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1998年9月2日,王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河间市锅炉厂。2013年,在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河间市锅炉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洗涤液和废膜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6感光材料危险废物。
2012年和2016年,河间市锅炉厂与石家庄龙腾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HW16处置意向书。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在河间市锅炉厂生产期间,被告人王负责该厂的全面工作。刘在河间市锅炉厂做探伤工作时,未按规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石家庄龙腾环保公司处置。而是将含有HW16的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反复排放到锅炉厂北墙外的地面空。通过对当地土壤的调查采样,发现土壤中的银离子超过土壤样品背景值142.6倍。
法院认为,王、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方式排放危险废物逃避监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川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王某川、刘某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30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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