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的思考
关于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 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员依法逐级来访的办法》。
第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于涉及法律、诉讼的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者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名义,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件以上集体信访事项反映共同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拒绝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利用信访敲诈勒索、非法敛财或者制造影响,提高个人知名度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依法有权处理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信访人拒绝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救助请求,坚持非访、盯梢、吵闹探视的;
以上访为名,在场馆、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反复越级上访、不探视、盯梢探视和吵闹探视;
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进行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衣服、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展示纸型等。;煽动、串联、胁迫、诱导他人采取过激手段,非法聚集、堵塞道路交通,或者牵制、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煽动、连接、胁迫、以财物引诱、操纵幕后不明真相人员参与非访盯梢、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盯梢,或者借机以信访名义收钱、干预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携带危险物品和控制设备,威胁自伤、自残或者自杀,或者威胁进行杀人、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活动的;
赴省内赴北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逗留、滋事,或者过度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访消息。,并煽动、组织和策划他人参观、聚集、游行和示威;
以互联网、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骚扰、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入室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侮辱、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逗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或诬告他人;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非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关键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金东区委政法委员会
金东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公安局靳东分局
金东区司法局
中共金东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