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健
△2017事件后的视频报道
视频来源:重庆卫视《119在行动》
近日,记者获悉,安徽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两名男子被判处死缓。
“三角债务”不满意
事发当天上午,一辆黄色越野车刚驶出苏州市埇桥区某小区大门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后,司机挣扎着下车,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调查,苏州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案发当晚两名涉案人员被抓获。
这起案件的肇事者是两名70后苏州男子,王和郑。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郑通常是农民。
判决书显示,王多次向被害人借款550万元,大部分借款未偿还。还有两个人欠王的钱,王去法院向这两个人要钱。法院裁定,两人偿还了王的本金350万元及利息。
要求王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以便追缴欠款。据此,有全权处理执行他人所欠王的款项。王对此极为不满。
自制安装遥控“炸弹”炸毁汽车
王遂与郑商议,欲杀。王答应事成后付给郑几百万元,郑立即答应了。早年,郑在某处收集废品时,向矿老板学习如何使用炸药。
两人计划在李冰的车上放置爆炸装置,并通过爆炸杀死李冰。为此,王向郑提供了资金和一个小型移动电源。郑利用藏在自己身上的炸药和雷管,以及他人购买的遥控器和王提供的移动电源,制作了遥控爆炸装置。
期间,王带郑辨认的住处和驾驶的车辆。
2017年8月3日凌晨4点,郑潜入李冰居住的小区,将自制爆炸装置偷偷放置在黄色丰田酷路泽车前底盘下。当天9时50分许,将车开到小区门口,郑在一辆租来的车的监控下远程引爆了爆炸装置。爆炸造成该地区秩序严重混乱,同时导致黄色丰田酷路泽车报废。
伤者被迫截肢,两名肇事者被判死缓
李冰左腿和左脚严重受伤,左膝关节以下被迫截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郑的行为均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提出并预谋与郑一起杀人,为犯罪提供资金和工具并认定侵权人对;郑参与预谋杀人、制造爆炸装置、实施特定爆炸行为,两人起了同等作用。他们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犯罪特别恶劣。到案后,两人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了坦白的情节。
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二人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人不服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