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66, 88888, 12345 ...这些看起来是极其常见的一系列数字,但当它们融入到手机号码中时,就会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所以商家在卖这些手机昵称的时候,往往会要求签订协议,规定最低月消费标准。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财贸诉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因手机昵称引发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时间回到五年前,2015年8月的一天,张来到马鞍山市一家运营商的营业厅,准备开通自己的手机号码。进入营业厅,张被巨幅海报中间的手机昵称“55555”深深吸引。想到如果自己有这样一个时尚的手机号,在亲朋好友面前一定会非常受欢迎,张毅然决定用这个昵称办理入网手续。同时,因号码为昵称,双方还签订了《昵称使用协议》,约定张享受原告昵称优惠政策,自愿选择每月消费金额不低于256元的套餐,期限较长。签约后,运营商将为张某提供中间号码为“55555”的手机昵称,并为张某开通相关套餐业务。使用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自己每个月花不了那么多电话费,于是通过原告客服热线和工信部要求经营者办理降低月消费金额手续。经营者无奈,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使用所有权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张继续履行协议,按每月最低消费256元支付原告费用。
立案庭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也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经原告代理人同意,案件移送金融、商事、诉讼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调解员接案后,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真梳理了双方的矛盾和分歧,了解了问题的根源。在调解员的不断不懈努力下,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承诺在协议期内继续履行《使用所有权协议》并向原告支付每月256元的通讯费,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