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燃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淮滨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决定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时间:全县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遇有重大公共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禁令的行为;经核实,举报人将获得奖励并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10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群、淮河文化园和造船园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干部、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积极教育引导身边的亲友和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活方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最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