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月薪9万的总经理辞职后,
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是假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看看!
陆云出生于2019年3月18日,加入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定金上签字或盖章,只有陆云生在定金上签字。
陆云生试用期工资税后72800元/月,入职后工资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9月26日至今未参加。
陆云生离开公司后,公司认为陆云生活在虚构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中,不应该得到这么高的工资。故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多支付的工资30万元。这个案件经过了仲裁和诉讼。
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故事。
我能拿回工资吗?
公司
陆云生没有按照我们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文凭和证书。陆云生入职时和入职后,我们公司不断要求提供毕业证,但陆云生始终没有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认为,可以依法推定陆云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编造教育经历的行为。
雇员
我在品牌策划和创意领域有10多年的经验,成功通过了几轮面试。最后,公司总裁亲自面试了我。根据微信工作聊天的截图,我完全胜任这个职位。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都丢了,只有复印件。虽然是用假文凭、假工作经验获得的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
鉴于后续陆云生未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表现极差,我公司对陆云学生的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声称于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职的阿吉瓦品牌有限责任公司芝加哥公司不存在,阿吉瓦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也不存在。
此外,向陆云生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为纯内资公司,陆云生为公司股东、法人、执行董事,持股51%。经查询,该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为零,无专门办公地址。
雇员
公司约谈了我,应该仔细检查我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但未能检查,应该承担不良后果。
......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签订或盖章劳动合同,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支持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然而,陆云生虚假的学历和虚构的工作经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公司主张陆云生自行决定退还工资30万元的主张,该主张是正当合理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上诉称未签订、盖章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因为陆云生提供了虚假的教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持有劳动合同文本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签订或盖章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与劳动合同不是同一个概念。故公司上诉劳动合同成立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陆云生上诉称,虽然他有虚构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但他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公司支付陆云工资共计114193.5元,陆云生不应退还工资卡3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陆云生明确承认存在虚构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诚实、友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
关于工资数额,陆云生一审明确承认其实际收到公司款项424,608.54元,二审反驳公司仅支付114,193.5元,但未给出合理解释,法院驳回其上诉。鉴于陆云为公司提供劳务,一审法院判决陆云生酌情返还公司工资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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