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口罩被罚 “口罩进价0.6元卖1元 药店被罚4万”引争议 律师:或双输

栏目:历史 2021-10-05 0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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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13时,湖北省洪湖市委宣传部官员微博@洪湖就“湖北某药店因销售口罩被罚0.6元至1元”事件发布声明,称该药店销售的口罩购销差价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根据记者的计算,如果药店按最高差价15%计算,每张单价0.6元的面膜最高只能以0.69元的价格出售,9分钱的利润也将覆盖药店的人工成本、运输成本甚至税负。

许多专家告诉记者,这些处罚的合法性值得讨论。监管部门要避免机械化执法,既要打击哄抬防疫产品价格的行为,又要让经营者有空的合理利润。

0.6元起买口罩,1元起卖

被罚款4万余元

近日,“湖北某药店0.6元卖口罩1元罚款”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据记者了解,该话题与2月9日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微信“今日洪湖”有关,“哄抬口罩价格,严惩!”相关。

通报显示,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发现,洪湖市康华大药房以每只0.6元的价格销售购买价格为每只1元的一次性劳动防护口罩,共计销售3.8万只。

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称,洪湖市康华药店销售的这些口罩,购销差价高于《省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因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洪湖市康华药店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并处罚款42630元。

以上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据记者了解,这其中包括三次销售的违法所得。

1月23日,药店采购一次性劳动口罩4.4万个,其中3.8万个待售。每0.6元购买价格22800元。销售价格为每1元3.8万元。这批口罩运费440元,人工费20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总额*-,即11140元。

1月28日,药店购买了1200个3D防霾口罩。每11元购买价格13200元。销售价格为每15元1.8万元。这批口罩运去300元。违法所得2520元。

此外,药房1月21日调拨2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2日销售。购买价格为每1.5元3000元。销售价格为每2元4000元。违法所得,550元。

该药店销售上述口罩的违法所得共计14210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罚款42630元,为违法所得的三倍。

记者注意到,上述处罚决定公布后,在微博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评论称“卖这么紧俏的东西是良心价。没必要惩罚,太过分了。”“1元!很公平!我为什么要受到惩罚?”“这样,药店就不敢卖口罩了”,还有网友说,“你在乎朋友圈里口罩的价格吗?”

根据@洪湖发布的最新声明,洪湖市康华药房1月23日从仙桃某公司购买了4.4万只一次性劳动保护口罩,这些口罩没有中文标识。

根据声明,洪湖市康华药店违反了上述文件的两项规定。一是“一级公共卫生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疗用品、防护消费品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考原价,购销差价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后将进一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民的相关需求。

将购销差价标准定为15%的合法性

有待讨论

记者此前报道,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认为,自2020年1月22日起,经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视为哄抬价格。

具体而言,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提供服务价格为原价,22日后,超过原价或提供服务;商品采购成本发生变化,1月21日前购销差异不一致且扩大;所售商品无参考原价,购销差价超过15%。

也就是说,在湖北省公共卫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商品价格不得上涨。

从这一点来看,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实按照规定办事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从地方市场监管局的执法来看,主观性就是善意,有省级部门通报的红头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个省局文件本身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湖北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此外,将购销差价定为15%的合法性、合法性、科学性也值得探讨。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邱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布的干预商品价格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上涨或者可能大幅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设定价格上限、实行涨价申报制度和价格调整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口罩不是政府定价的产品。基于法律无法授权的法治政府理念,市场监管部门不应直接定价,也不应区分任何商品类型。需要确定购销差价是否超过15%,避免闭门造车的现象远离商业实践。”刘俊海说。

京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办事处律师邓律师告诉记者,涨价应该参照商家的原价销售,而不是进价。如果没有原价,怎么可能涨价?利润不是销售价格减去采购价格,而是中间成本。比如运输成本、仓储成本、店面租金、人工成本、税收等等。扣除一些后,药店的净利润可能不会是15%。

根据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所售商品购销差价不应超过15%。记者简单算了一笔账,每张0.6元的面膜购买价格是按照15%的最高差价计算的:0.6*=0.69元。

也就是说,每一个购买价格为0.6元的面膜,最高只能以0.69元的价格出售,利润只有9分钱,9分钱的利润将覆盖药房的人工成本、运输成本甚至税负。

价格干预不应造成伤害

企业销售商品的热情

“进价6分钱,价格1元。这个价格在普通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范围之内,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据刘俊海介绍,疫情中坚持开业的药店不多,药店本身也要承担很大的支出压力,很多都是加盟店,属于中小企业。执法活动要弘扬标准化、文明化、人性化理念,了解中小企业困难,充分发挥服务型政府行政指导职责。

“执法的枪口要抬高五厘米。”邱告诉记者,口罩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市场需求大,供应少。在政府没有实施价格干预之前,口罩的价格波动或涨价是市场的正常规律。疫情越是得到控制,政府部门越是要依法控制。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哄抬防疫产品价格的行为,制止经营者牟取暴利。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价格干预不损害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积极性,使经营者能够有空的合理利润。

刘俊海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更加重视威胁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安全的不诚信行为,如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欺诈性送货骗钱等。对于那些仍然存在模糊哄抬价格空间的经营行为,可以提前论证其社会、法律和舆论效果,然后经过风险评估后依法实施。否则,为了避免麻烦,许多药店可能会选择不开店或出售这些廉价的防疫产品。这将是运营商和消费者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的局面。

邓说,政府合理的调节手段是增加市场供给,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分配给公众。现在,以这种方式找茬,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法治精神。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纠正这一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