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7月20日,记者从怀化市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获悉,日前一辆公交车在临时停靠点下车时,乘客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最终三方均对事故负责。
6月22日14时许,李驾驶湘****D路公交车沿怀化市鹤城区天兴西路由东向西行驶。14时14分,在河西汽配城停车下车时,乘客姜某下车时忽视观察路况,下车后与舒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车站上下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车站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客”。当事人舒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姜下车时未注意安全,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项:“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下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最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认定当事人李负主要责任;党舒负次要责任;党江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