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问题,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信心,落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阿克苏市积极落实自治区28项优惠政策,助力经济快速升级。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1.自2020年2月起,由单位参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5个月。
2.对大型企业,3个月内减半征收。
3.经营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可延期不超过6个月,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是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
1.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对因疫情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市医保局负责。
三.失业保险费政策
1.落实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南疆四州按60%返还。
2.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政策。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疫情期间,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3.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聘的合格人员占现有员工的比例降低到20%,100人以上的员工比例降低到10%。
4.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半年以上并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符合条件的地区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是巩固和扩大减税降费成效
1.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2.继续实施农林牧渔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助力农业春耕生产。
由市税务局负责。
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1.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降至1%的政策。
2 .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由市税务局负责。
不及物动词降低受困企业税负的措施
1.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如果个人“双固定户”在疫情期间开始营业,但营业收入下降20%以上,可以申请减免额度。
3.商业建筑、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的出租人。在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
4.因疫情原因难以申报,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由市税务局负责。
7.优化税收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简化纳税手续,纳税人无需单独填表,提交任何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与双方见面,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全面推行“非接触式”纳税服务,网上办理业务196项。
3.加强与邮政部门合作,优化“网上申请、邮寄配送”发票业务。
由市税务局负责。
八、财政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支持
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金融支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和复工复产通知,加强金融外汇服务支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等金融支持,启动快捷审批渠道,简化业务流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有序扎实复工。
中国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负责。
九、国家再贷款利息补贴和RRR减免政策
1.金融机构对列为疫情防控国家重点防护企业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给予50%贴息支持的政策,确保企业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低于1.6%。
2.落实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再融资再贴现增加5000亿元支持有序复工复产的政策。新疆积极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专项额度55亿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认真落实定向降准准备金率政策,释放更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中国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负责。
X.暂时延长中小企业偿债政策
落实《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暂时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符合条件、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贷款,自治区将为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暂时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负责。
XI。降低融资担保率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由市财政局负责。
12.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得作为逾期记录。
2.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自身贷款不良率不到3个百分点,贷款规模增加的,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中国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负责。
十三.加强保险服务
1.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因疫情受损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赔偿。
2.个体工商户投保的营业车辆将延长2个月。
3 .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参保的,给予保费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贷款8万元以下,贷款期限6个月,实施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贴息。
由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降低电价政策
1.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等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户统一按原家庭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2020年2月7日至6月30日,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开工或复工的企业,将放宽容量电价模式的变更周期和减容期,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从减容中恢复、暂停恢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自治区实施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非住宅天然气门站价格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下调1%。各市州要调整天然气终端价格,确保生产生活用气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减免政策
1.从2月起,出租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租金免征3个月。在此基础上,支付租金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缓收取租金,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租用国有物业或摊位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上半年免租。
2.地方政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财产的私营单位和个人实行减征或者缓征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政策。
由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缓缴住房公积金
1.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偿还的,不逾期。
2.对于有租金压力的带薪员工,合理增加退租金额,灵活安排退租时间。
3.对于疫情严重的企业,在与员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继续存款,可以自主约定存款比例;停缴时,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十九、依法降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成本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的中小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分期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建设单位多投资、早开工,推动企业尽快开工、复工复产。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
二十、优先清理欠款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确保2020年底前结清对民营企业无争议欠款的前提下,优先清理近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户。欠款分歧应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渠道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不得在年度内增加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新欠款。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一、保障就业和防疫物资需求
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做好招聘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区域互认,有序快速组织低风险地区新疆以外人员返疆工作。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协调购买口罩、体温计、消毒剂等必要防护物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物流服务保障
推动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终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各地市要在做好防控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餐饮配送服务,鼓励所有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
由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三、减免相关服务费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培训机构开通应急检测24小时绿色通道,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免交从业人员相关检验检测、认证培训费用。
2.对停驶的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减免管理费3个月。
3.支持业主或收租单位免收居民停车费2个月。
4.“个人转企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房屋、设备等权属变更登记时。,如果投资主体和经营场所保持不变且均为小企业,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鼓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对因疫情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上半年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适当降低或给予优惠。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实施就业奖励政策
1 .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
2.对于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将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补贴发放基数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五、支持自主创业
1.对新疆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者在新疆设卡自主创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当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对吸纳稳定就业人员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3.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将给予优先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注册许可支持
1.对于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可以当天办结,可以选择送证。
2.从事小餐饮、食品销售、服装销售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由社区承担,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全区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12月31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七、恢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优化营商环境
1.引导中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融资、知识产权、会计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2 .个体工商户发生矛盾纠纷,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优先免费调解。
3.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4.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帮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效率,降低申报门槛,改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充分发挥各行业、各组织的桥梁作用,通过开展维权、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解决问题。
2.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2020年对个体工商户减半或免收会员费。
3.疫情期间,2019年社会组织年检期间推迟至2020年8月31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阿克苏市一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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