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本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总体遵循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一些成功做法。4月29日,随着广韵科技正式上市,科创板开启了9个多月的市场,迎来了第100家上市公司。从零到百,科创板不仅发挥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示范效应,更成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那么,创业板与科创板有何异同,如何实现错位发展?
创业板和科创板有什么区别
注册制实施后,创业板和科创板在涨跌幅限制、注册流程、融资融券等方面基本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定位、投资门槛、券商投资和上市条件等方面。
从定位来看,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按照投资门槛,申请在科创板开设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交易权限开放前20个交易日内,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日均资产应不低于5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时间在24个月以上。申请创业板开市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市前20个交易日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时间在24个月以上。
从券商后续来看,在科创板IPO规模的2%-5%范围内,根据IPO规模设定后续股份比例,规定单个项目的后续金额上限。但创业板并未要求券商对创业板发起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进投资,仅针对无利可图、红筹结构、特殊表决权、高价发行四类公司。
此外,创业板的估值风险和零售风险高于科创板。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放宽了对券商和投资的限制,一方面减少了券商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券商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关注度,大幅增加了注册固定价格下的估值风险。同时,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大幅降低了投资门槛,缺乏定价权的中小散户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创业板和科创板各有侧重,但也有重叠
从定位设计来看,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很多可能没有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弱,所以在上市条件方面放宽了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对上市企业有一定盈利要求。
应该说,创业板和科创板的整体定位还是比较明确的,这说明相关部门在制定创业板政策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认真的、科学的研究。
从具体操作来看,科创板上市公司定位为“科技创新”,创业板则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它们之间的界限可能存在歧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创业板和科创板可能的定位重叠。科创板和创业板没有重叠。成长型非科技初创企业适合在创业板上市,初创型科技企业适合在科创板上市。但很多科技企业与传统产业也有着密切的关联,这可能导致“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与科技创新模式的边界。比如创业板和科创板的服务对象包括成长型科技企业,也就是对于成长型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创业板或者科创板上市,但是对于应该优先选择哪个市场并没有明显的定义。
创业板与科创板在定位上存在显著差异和重叠,可能会给中介机构和市场带来操作上的混乱。
二是国家战略的动态属性和静态属性。科创板服务于国家战略,但创业板没有强调这一点。然而,国家战略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同时,科研开发的属性充满不确定性,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可能无法完全准确地事先确定哪些企业和行业与国家战略相关。试想一下,如果20年前腾讯不得不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之间做出选择,作为一家线上即时通讯公司,可能不符合“国家战略”对在科创板上市的要求。但现在,20年过去了,大部分人可能都认同腾讯的QQ、微信服务关系到国家安全,符合科创板上市要求。
第三,产业之间的相关性。产业之间的关联性往往使得科学技术的属性难以区分。比如芯片产业,当然是关系到国家战略的核心产业;相比较而言,电竞产业看似泛娱乐的非战略性产业,但电竞产业属于芯片产业的下游,长期来看会给芯片产业带来需求,促进上游产业发展。电子竞技产业是科技产业还是一般的创新产业?它的定义模棱两可。
在错位中实现共同发展
从目前的制度安排来看,创业板和科创板在定位上存在差异,都希望实现错位发展。在此框架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和区分两者的区别。
一种差异化路径是,科创板的服务对象局限于初创型科技企业,将两者重叠的服务功能分配给创业板,通过制定不同的上市条件,明确初创与成长的区别。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划分市场,相对容易操作。
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将两者重叠的服务功能转移到科创板,即科创板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创业板服务于非科技型初创企业。这种划分的优势是根据是否科技化来划分市场,可以实现估值倍数的收敛。当然,如何界定“科技创新”和“非科技创新”企业也是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当然也可以考虑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定位趋同,实现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格局。这个框架可以减少企业和中介在执行层面的混乱,同时减少制度设计的行政色彩,更接近注册制的精神实质。但在操作中需要认真掌握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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