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要写发证机关的名称
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考核补考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6年XX市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正式施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党政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的名称、事由和用语组成。”在《办法》中,标题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公文的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相比之下,可以发现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更简单、更有力、更具可执行性。从构成要件来看,《条例》删除了《办法》中的“一般应当标明发证机关”,明确指出公文标题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发证机关的名称、事由和用语。
目前,部分文秘人员仍沿用《办法》,在起草公文标题时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他们只是认为版本前部已经有了“发证机关的标志”,正文后有了“发证机关的签名”。标题中写发证机关名称比较复杂,应简化。事实上,《条例》规定公文标题三要素齐全,既不违背公文的简洁性要求,又体现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方便接收单位在工作中只提及文件标题时,保证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次,公文标题三要素齐全,可以有效避免办文工作中的随意性,使公文更加严肃、权威。比如,公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一旦写成“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的标题,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可能会导致下级机关以“……”等表述处理公文,现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导致收件单位不清楚公文的来源和出处。有人会说,接收单位在引用没有发文机关名称的公文时,可以自行添加发文机关名称。但这种在传递文件时让接收单位进行二次处理的做法,违背了实事求是、方便他人的原则,是签发文件缺乏责任感的表现。
“有规矩”就是“讲规矩,守规矩”。所以,正确写例题应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考核补考工作的通知》,正确写例题应该是《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2016年XX市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这个例子。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三元完整的标题:“XX市”是发证机关名称,“2016年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是理由,“指导意见”是语言。但是当你仔细观察的时候,你会发现有很多问题。“xx市”不是本正式文件的发证机关。很明显,“× ×市”是一个城市,怎么可能成为出版机构?太模糊太笼统。此外,对该公文文号“宁教体〔2016〕19号”再次审核,无论文号是否细化准确,均可明确推断发文机关应为XX市教育部门。找出公文原件,发现公文头部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市教育局”。按照三要素齐全的要求,公文标题应为《XX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XX市特殊体育与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即使到目前为止已经修改过了,这个标题还是让人不明所以。深入课文开头,“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我们专门制定了《2016年中学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区按照本文精神制定并公布本区的实施方案。”可以理解,这是XX市教育局发布的官方文件,发布了自己的《关于2016年XX市初中特殊体育与艺术专业招生的指导意见》。因此,这份正式文件的标题应写成“XX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2016年特殊体育与艺术专业招生指导意见的通知”。可见,一个有问题的公文标题给接收单位带来了混乱。
二、随意简化发证机关名称
××市卫生环境局关于在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的通知
《XX市工学院关于表彰2019年度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条例》规定,发证机关标识“由发证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证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虽然《条例》没有对标题中的发证机关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办文实践中,显然与对发证机关标识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应当使用发证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证机关名称的全称或简称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发文机关名称字数较多,使用全称可能会使公文标题的总字数超过50字,因此应改用简称,以避免复杂化。但是,正式文件中使用的缩略语必须标准化,通常由上级机关办公厅秘书处局以文件形式确定。
我国各级党政机关都有规范的简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经常根据中央、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调整情况,牵头制定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简称。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称“中共中央统战部”为“中共中央统战部”或“中央统战部”,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为“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办公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应地,省、地、县、乡三级党政机关办公厅也对地方党政机构的规范简称进行了明确规定,如2019年1月22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室发布的《关于印发市政府组织机构规范简称的通知》。通知正文为“为规范市政府机构简称,避免机构简称在交流和公文往来中不一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注意准确使用。“规定了青岛市38个政府部门和16家在市政府部门挂牌的机构的简称,如“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为“大数据局”。“××市卫生环境局”的名称是一个不规范的简称,因为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的规范简称应为“生态环境部”,所以名称应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通知”。
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的标准化简称,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或“中国航天”,“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为“航天科技”,“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中煤集团”。地方企业的标准化简称往往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以文件形式规定。
制定规范的缩略语要基于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推进原则。在口头和书面交流中,由于全名太长,会过于繁琐,影响工作效率。可以用简短的名字使表达更加简洁有力,使文字的布局更加醒目、匀称、美观。第二,单一意义原则。也就是说,机构的简化名不能在字面或读音上造成歧义,进而给收件人带来误解。比如在一个经典的漫画对话中,“上海起重机厂”被称为“吊”,而“怀化运输厂”被称为“怀云”。示例标题中的“××工学院”也是一个不规范的简称,应该写成“××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表彰2019年度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新闻工作者在撰写文章时,还应使用政府机构、人民团体、院校和企业的标准化缩写。比如2019年7月2日《广州日报》刊登的新闻“技校生获得世界冠军毕业后享受副教授待遇”不够严谨,因两句话的用词相同,影响了意思的准确表达,是典型的“以形害人”。因此,这条新闻的标题可以改为“技术学院的学生在获得世界冠军时将被视为副教授”。
岳先生曾指出,系统内或机关内运行的公文可以使用简称,但政策法规性强的公文和公报、决议、纪要等会议文件,即使在系统内或机关内运行,也要使用全称,以体现严肃性和严肃性。外文应按规范要求使用全称。作者赞成这种观点。如在上述情况下因使用发证机关全称导致标题超过50字,可通过压缩主题部分文字解决。
三是发证机关名称列名不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央企业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的通知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XX市委宣传部、XX市总工会关于举办纪念“12·9”运动84周年演讲比赛的通知
发文机关名称列名不当的问题主要出现在联合行文的公文标题中,有三种情况。
发行机构名称数量过多
有学者认为,如果在发文机关标识中已经明确标注了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在公文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名称,避免过于繁琐。《规定》明确规定公文标题要三要素齐全,现在坚持这种做法是不尽人意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标题反映多个出版机构的名称,会使标题过长,显得拖沓,从而降低办报效率。面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联合行文中的机构名称完整,不足50字,可以在中间安排一行或多行标题。例如: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司办公厅
关于组织2019年国家安全宣言
工业示范园区通知
但如果联合行文中的机关名称过长或机关数量过大,可以使用“合并类似事项”的标题,即只保留主办机关名称,后面再用“等×部”等类似方法。在示例的标题中,联合行文中的四个部门名称在公文标题中一一列出,使得整个公文的标题长达69个字,使标题显得冗长。此时,公文标题可修改为“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央企业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活动的通知”,发文机关名称可采用通用方式直接写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等四部门”。至于具体涉及哪些部门编写,可以在版头或公文开头的发文机关标识中说明。
发证机关属于不同级别
《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和同级其他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党委和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和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职权互相写信。除办公厅外,部门内设机构不得正式撰写文章。明确规定只有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由此可以推断,同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各部门,如A、B县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A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和党委、军事机关,如一个县委、县政府,以及军队中的团级单位,可以联合写文章;政府部门和相应的党组织、军事机关,如县委宣传部、县交通局、军队中的营级单位,可以联合写文章;政府部门和同级人民团体,如县民政局和县工会,可以联合撰写文章;同级军事机关可以联合撰写文章,军事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撰写文章;上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如县教育局、县辖乡镇政府,可以联合写文章。
示例标题中的“× ×县公安局”和“× ×派出所”不是同级机关,不能合写。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管有没有隶属关系,都不能写在一起。如果有隶属关系,即XX派出所是XX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可以将标题改为《XX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如果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即XX派出所是XX县公安局的另一个派出机构,但在地理位置上与XX县相邻,名称可以改为“XX县派出所XX县派出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发证机关名称之间标点符号使用不当
在《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没有提到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办法》有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标题加图书标题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被《条例》代替。但《办法》所列但《条例》未提及的相关规定在公文制作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起草公文标题时,如果出现法规、办法、规章、意见等语言的名称,一般都需要增加书名,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以资金管理为主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但示例中联合出版机构名称之间不应使用停顿,应改为《XX市委宣传部、XX市总工会关于举办纪念“12.9”运动84周年演讲比赛的通知》,两机构名称之间留有空格空。
另一方面,“一般无标点符号”的“一般”是指公文标题中不绝对禁止书名号以外的标点符号。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庭领域“三供一业”分离交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将两个联合发布的机关暂停衔接。
通过以上分析,联合发文的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既不能省略,也不能一一列举,更不能随意列在任何一级,乱加标点。作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公文标题格式规范、表述清晰简洁的特点,灵活调整题材和体裁两部分内容,提高写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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