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彭泽洲受贿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彭泽洲利用担任江西省地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价值523万元。
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彭泽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彭泽洲的犯罪所得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彭泽洲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彭泽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数额极其巨大。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认罪悔罪,应当依法惩处。因此,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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