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钟。中新网股票频道9月24日电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半成品蔬菜供应商苏州味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更新招股书。
招股书显示,味之香自2008年成立以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2017年至2019年,伟志祥分别实现营收3.59亿元、4.66亿元和5.4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180万元、7112万元和8624万元。
从业绩来看,伟志翔是一家优秀的公司,规模可观,成长迅速。但记者随后在公司招股书中发现,魏志祥怀疑第三方支付比例超过5%,并通过有选择地测算数据,人为控制第三方支付比例。此外,作为安全领先的食品公司,味之香也涉嫌在疯牛病疫区买卖牛肉,食品安全问题也给公司IPO前景蒙上阴影。
选择性计算第三方集合
韦志祥招股书显示,由于公司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经销商主要为非法人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小公司,由夫妻、父母、子女兄弟等直系亲属及商业伙伴共同经营。有的运营商因为资金临时周转,不熟悉手机转账支付操作,要求亲戚朋友代付。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受上述因素影响,存在第三方支付情况。
事实上,包括伟志祥在内的即将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上市公司之所以要公开披露和强调其第三方支付,是因为后者的销售款项与合同签署人不一致,公司交易和业绩的真实性容易被操纵,因此企业第三方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成为监管的重点。
根据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第三方支付需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进行考虑。比如客户是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直系亲属通过家庭协议支付货款;或者客户是自然人控制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支付货款。
伟志翔招股书显示,公司确实披露了第三方支付情况,并列出了不同情况下第三方支付的金额明细。但奇怪的是,魏志祥只是在上下连接的过程中将“第三方支付”改为“非签约客户自己支付”。这样做的目的似乎是为了“选择性地衡量”相关的财务数据。
根据魏志祥上述书面表述,公司将“第三方支付”,即“非签约客户自行支付”分为三类——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支付、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支付金额、专项“第三方支付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第三方支付”并非前述“所有与交易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第三方支付”,而是指“非签约客户自行支付”中伟志祥公司划分的前两类第三方支付之外的“第三方支付”。这两个词的区别实际上造成了“第三方支付”和“所有第三方支付”之间的部分和整体关系。因此,公司是否通过这种说法误导消费者,值得大家关注。
此外,经计算核实,本报记者发现,上表中伟志祥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收款比例”数据——13.34%、8.4%、4.52%,实际并非其公司第三方收款比例数据的真实情况。是“第三方支付”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被怀疑的公司经过文字误导后故意选择的。
显然,这样一来,韦志祥就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的实际比例。按照真实的“第三方支付”,即公司所列类别累计之和计算的“全部第三方支付”,来自伟志祥的第三方支付真实比例仍然较高,报告期内分别达到21.20%、20.94%和20.38%。
或者在受疯牛病影响的地区买卖牛肉
此外,据《法制晚报》报道,与发行人关联度较高的苏州味之香食品有限公司,也于2013年在疯牛病疫区购买巴西牛肉,加工后销售。
报道称,2013年2月至4月,盖某、严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只巴西小牛肉,并向出售了25吨肉,随后孙将肉卖给了苏州味之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30.9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疯牛病在巴西肆虐,2012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
报告显示,上述“苏州味之香食品有限公司”为香港味之香集团旗下子公司,专业生产半成品方便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根据发行人伟志祥的招股说明书,香港伟志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与伟志祥夏静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可以看出,两家“味之香”公司的重叠度极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报道,当时在疫区买卖的“香喷喷”牛肉是在购买后加工销售的,没有仔细查验检验检疫证明,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存在漏洞。由于公司与发行人高度重合,人们担心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或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作为一家即将上市的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准确、详细的信息;作为食品公司,最重要的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本报记者就上述第三方支付及食品安全问题询问韦志祥核实,该公司的回答为“韦志祥不存在选择性计算第三方支付的情况,食品安全防控体系不存在重大漏洞,报告期内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隐患”。
但魏志祥在《法制晚报》报道中回避回答记者关于‘苏州味之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苏州味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提问,似乎再次上演了某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