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需准备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需准备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外取得的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需准备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4、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需准备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
二、办理时间、地点今天上午九点开始,各个受理窗口就可以开始办理,如有不确定问题,联系电话为:68788058、68788050。
三、落户地点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为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还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落户书;
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政策全文宁公规〔2018〕1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外取得的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入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九条 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热点问题解答一、市委1号文件对《准入办法》落户条件进行了哪些调整放宽?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三类人群:一是学历型人才,即: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二是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是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
与2017年2月1日实施的《准入办法》相比,市委1号文件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一是取消就业及缴纳社保的年限限制条件,也就是不再以就业为前提。二是放宽了年龄条件,本科学历人才从35岁放宽到40岁,技术、技能人才没有年龄限制。三是放宽学历教育取得形式。《准入办法》中要求本科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而《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还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二、市委1号文与《准入办法》和《积分办法》的关系?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进一步优化调整了我市落户条件和手续,是今年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准入办法》和《积分办法》中与市委1号文不一致的条款,以市委1号文为准,按《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执行,其他条款正常执行。符合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条件的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三、学历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应满足具体条件?
答:《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才,均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四、学历证书如何认证?
答:申请人需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取得《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完成对学历证书的认证。 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认证的,可向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203号。
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服务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一种情况,申请人要注意的是,如果《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登记毕业证书名称栏为:XX大学临时毕业证,需取得正式毕业证后再按留学归国人员情形落户。
通过学位教育,已取得学位证书,但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按照《积分办法》申请落户。
五、《人才落户办法》提到的“40周岁以下”年龄如何界定?
答:按申请人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推算,40周岁以下的都可以申请落户。例如,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78年3月31日,4月1日申请人已超40周岁。所以,他的最迟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
六、市委1号文件中提出的高级工包括哪几类人才?
答:市委1号文件提出的高级工及以上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七、技术、技能人才落户是否受年龄限制?
答:符合技术技能水平要求的以上人员申请落户我市的没有年龄限制。
八、技术、技能证书如何认证?
南京市人社局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
请持有外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认证报告、批文或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办理认证。持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请携带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至公安受理点申请落户,不需做证书认证。
请技能人才携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办理认证,外省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还需提供原发证机构出具的获证证明。
办理证书认证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市人社局窗口。
九、符合市委1号文件的人才,向哪里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向市公安局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级户政办理窗口申请。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
答: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在向公安机关递交本人落户申请时,可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申请时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即可,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哪些类房屋?
答:《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可以作为落户地点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产权住房都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
十二、是否可以网上申请落户?
答:目前我市正在建设网上申请系统,建成后可以直接线上申请。
十三、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办理落户吗?
答:本科学历以上应届毕业生可按照《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要求,对学历认证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学信网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按照《准入办法》要求,持签往本市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无需对毕业证认证,同时取消落户前需在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加盖相关部门审核专用章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十四、对提供虚假证明落户如何处理?
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入户申请表格在哪里下载?
答: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市公安局网站“公示公告”栏下载《入户申请书》。建议申请人至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前先自行下载填写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十六、公安机关各级受理窗口的办理时限?
答: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十七、《积分办法》还继续实施吗?
答:《积分办法》政策继续实施,2018年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相关政策可查询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1、外地人落户南京获得购房资格:人才落户、积分落户、投靠落户等;
2、外地人才免社保获得购房资格;
3、外地人有2年社保或纳税获得购房资格;
4、南京企业购房。
方法一外地人落户南京落户南京,成为南京户口,获得购房资格
方式一:人才落户
①35岁本科生连续交纳1年社保或专科生交纳2年社保的可以落户南京;
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落户南京;
③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生,以及持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先落户再就业。
新增:40岁内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先落户再就业。
此前要求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南京就业创业即可落户。
方式二:积分落户
一、积分落户的条件:
①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②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③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④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⑤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二、办理积分落户的材料:
①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②身份证和户口簿及一寸白底证件照一张;
③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④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⑤本人申报的个人违法、不良征信、刑事犯罪记录情况的书面材料。
方式三:投靠落户
父母投靠落户要求:需要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
夫妻投靠落户要求:已经领取结婚证,结婚满5年、年龄满30周。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及子女投靠落户要求:申请人有结婚证、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
子女投靠落户要求: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
此外,还有安置落户、军属落户、运动员落户、华侨落户等形式可落户南京。
方法二外地人才免社保不落户南京,仍是外地户口,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职称可获得购房资格
1、外地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没有2年社保也可以买1套房;
2、硕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3、需提供学历或职称相关证书,在南京就业或创业;
4、人才类安居政策门槛提高,新增年龄限制,部分要求40周岁以下。
提供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由本人在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现场出具《人才就业情况具结书》后:
1、在南京市就业;
2、在南京市创业;
3、有意愿在南京就业的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提醒: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需要提供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满足以上条件,外地户口,可不提供2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方法三外地人有2年社保或纳税不落户南京,仍是外地户口,在南京有2年社保或纳税可获得购房资格
重点提醒:
1、社保或纳税证明要求3年内,累计2年以上;
2、补缴的社保不认,无法获得购房资格。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方法四南京企业购房以南京注册企业的名义买房
企业购房,通过企业名义来买房,根据目前政策的法规,企业有权以自身名义申购商品住房,无需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需由购房企业提供《购房申请书》及开发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参与公证摇号。
但企业购房,属于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没有条件限制,需提供的资料与人个提供的资料不一样,缴纳的契税税率不一样。
在南京,如何申请购房证明有了购房资格申请购房证明后,即可在南京购房。
1、本市户籍如何开?
购房人为单身未婚的,需准备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人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外地人如何开?
非南京户籍,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网上开购房证明
一、电子购房证明主要适用于两类南京户籍居民:
未婚或无婚生子女的成年单身人士;
二、网上开证明如何操作?
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经实名注册和认证,在“我的家园”或“南京房产”或“不动产登记”模块中点击“购房证明”,根据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申请。
系统自动核验信息后生成办理结果,办结时间距申请提交最长不超过24小时。如在线申请结果为“未通过”,可在当事人符合购房资格条件后的第二天再次提交申请。
窗口开购房证明
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本地户籍
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
未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单身情况具结书。
离异——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单身情况具结书。
丧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子女户口本及出生证明。
注:
无法提供户口本的现役军人——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军官证、士官证与身份证号为同一人的证明。
购房者在窗口委托办理开具购房证明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身情况具结书》应由本人现场出具。
2、非本地户籍
外地人,除了提供以上本地户籍各情况所说的材料之外,还需满足在南京工作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才可以开具购房证明:
①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纳税单位必须在南京
②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南京社保,提供《南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③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需提供相关证书,提供《南京市单位劳动合同》如购房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上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注:外地人开购房证明只需要提供工作证明和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需要在社保局备案过。需要的材料:
1、提供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工作证明;
3、劳动合同。
3、哪些地点可以办理?
主城区
■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中山路171号,电话:83198500
■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大光路49号,电话:83680379
■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龙蟠路9号,电话:85532963
■不动产档案馆
地址:华侨路52号,电话:84714939
■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华侨路35号,电话:84710245
江宁区
地址:江宁市民中心,电话:69977015
浦口区
■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1:大桥北路69号,电话:58578901
地址2:象山路1号,电话:58115577
注:目前南京购房证明是可以通用的,无论去哪个办理点都可以开到。建议大家可以避开华侨路、江宁市民中心等人多的办理点,前往大光路、中央门等办理。
4、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六:中山路171号、华侨路35号、华侨路52号
周一到周五:大光路49号、龙蟠路9号、江宁市民中心
2月2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并执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工作实施细则》。
在该细则中明确提出:高层次人才公积金最多可贷120万,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可分别按人才类别计算个人可贷额度,即家庭最高可贷240万!南京再次释放重磅力度从全国抢人才。
1、提公积金付房租最高每月1800元: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每月最高可达到1800元;
2、用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20万元: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按照现在每人最高可贷30万来计算,也就是高层次人才买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20万。
3、夫妻均为高层次的家庭,最高可用公积金贷款240万: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可分别按人才类别计算个人可贷额度,即家庭最高可贷240万。
4、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全年房租,全年所有工作日均可办理。
5、细则自2018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高层次人才扎根南京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提高租房提取限额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
二、提高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A、B、C类可分别放宽到限额的4倍、3倍、2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可分别按人才类别计算个人可贷额度。
三、办理条件
租房提取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办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通过联网获取高层次人才信息之前,根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对高层次人才办理租房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人工审核,并落实额度优惠政策。
联网后,对高层次人才办理租房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系统自动审核,并落实额度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全年房租,全年所有工作日均可办理。
五、办理流程
租房提取
1.柜面提取。
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银行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借记卡到其缴存银行主城区内任一提取办理网点申请办理。
在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银行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借记卡到五郊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审批后,提取资金全部转账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借记卡。
2.网上提取。待高层次人才信息联网后,将推出人才租房提取网上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在全市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中任意选择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受理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比对、审核申请人是否为高层次人才及人才类别,业务系统自动按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所需材料与现行公积金贷款一致,无需提供人才证明。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20种情形可以提公积金
↓↓↓
为规范提取审核操作,将提取审核事项分类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南京公积金买房流程
南京主城六区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南京江宁、浦口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资料来自:朋友圈、江北地产、南京区街一号、链家、扬子晚报、南京房产微政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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