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和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饮酒能力和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当他知道自己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时,他并没有注意避免醉酒。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是被迫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高应对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徐某夫妻二人作为与高某的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高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未予以照看,对于高某溺亡的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双方同事关系,一起吃饭唱歌饮酒亦属人之常情,徐某夫妻二人虽未尽到确保醉酒人安全,但该义务不应过重。高离开KTV后出事了。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与上海某娱乐公司有关。不能认定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场馆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被告存在不当行为,故对高某家属方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由共同饮酒人徐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五万元。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徐及其妻子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近年来,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频繁发生。如何界定同饮人的责任,划清法律适用界限,是实务界与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同饮者未尽法定救助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一起喝酒原本是人们生活中的共同天性,但在特殊情况下,饮酒者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掌握三个适用的法律界限:❶ 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界限;共同饮酒的不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界限;❸ 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界限。其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规则,是确定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这些都是应当特别严格掌握的问题,避免助长“有损害必有赔偿”观念,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让无辜者不受侵权责任追究,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中,因果力规则是确定共同饮酒致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这些都是需要严格把握的问题,避免宣扬“损害赔偿”的理念,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辜者免受侵权责任,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法官提示 /喝酒有“风险”,所以“组委会”要谨慎。在平时的交际中,我们都应该结合自身状况,把握好“度”。饮酒者应根据自身状况,自觉杜绝过量饮酒、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饭局组织者、共同饮酒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保证参与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