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 醉酒溺亡:同桌聚餐者责任主要考虑这三点

栏目:历史 2021-10-10 04: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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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董卿法院

转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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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知道贪杯不好

但它通常不会在餐桌上喝醉

其中一人醉酒后落水溺亡

家庭成员会将同桌的用餐者告上法庭

同桌聚餐者对此是否需担责?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人员溺水致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饮酒人共同赔偿5万元。

案情回顾

徐和高是同事,徐的妻子病重,高是热心人,多次动员员工捐款。为了感谢高,徐和妻子邀请高去青浦区的一家火锅店。许和高喝了一斤白酒。

吃完晚饭,高某在朋友圈看到同事在附近KTV唱歌,遂提议三人也去唱歌。到KTV后,高某让徐某夫妻二人先坐下,他去其他包厢和同事们打招呼。此时,高某走路摇晃,已有类似醉酒的状态。

高某长时间未回,徐某因妻子身体原因欲提前离开,但高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联系高某无果,徐某夫妇离开KTV回家。第二天徐某再次拨打高某电话,已是关机状态。

第三天,高没有去公司上班。徐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情况,和同事一起去了高的家,但还是找不到高,于是他去派出所报案。几天后,高的尸体在KTV附近的河里被打捞上来。

高某家属将事发当晚共同相约吃饭饮酒、在KTV偶遇的另三个包厢的其他18位同事及KTV管理人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五十余万元。

案件 ·审判

案件和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饮酒能力和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当他知道自己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时,他并没有注意避免醉酒。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是被迫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高应对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徐某夫妻二人作为与高某的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高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未予以照看,对于高某溺亡的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双方同事关系,一起吃饭唱歌饮酒亦属人之常情,徐某夫妻二人虽未尽到确保醉酒人安全,但该义务不应过重。

高离开KTV后出事了。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与上海某娱乐公司有关。不能认定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场馆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被告存在不当行为,故对高某家属方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共同饮酒人徐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徐及其妻子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近年来,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频繁发生。如何界定同饮人的责任,划清法律适用界限,是实务界与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同饮者未尽法定救助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一起喝酒原本是人们生活中的共同天性,但在特殊情况下,饮酒者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掌握三个适用的法律界限:

❶ 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界限;

共同饮酒的不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界限;

❸ 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界限。

其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规则,是确定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这些都是应当特别严格掌握的问题,避免助长“有损害必有赔偿”观念,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让无辜者不受侵权责任追究,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其中,因果力规则是确定共同饮酒致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这些都是需要严格把握的问题,避免宣扬“损害赔偿”的理念,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辜者免受侵权责任,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法官提示 /

喝酒有“风险”,所以“组委会”要谨慎。

在平时的交际中,我们都应该结合自身状况,把握好“度”。饮酒者应根据自身状况,自觉杜绝过量饮酒、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饭局组织者、共同饮酒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保证参与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