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讨债公司 山东男子讨债6年:因要债导致朋友被抓 “中间人”称放弃债权就放人

栏目:军事 2021-11-29 02: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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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特约记者赵可

这几天,山东齐河的陈琳一直在为狱中的丈夫米帅忙碌着。因为贷款纠纷很多,在法院胜诉的情况下,不仅拿不到欠款,只要向对方讨债就会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个人、企业和组织担保贷款。如今,个体企业大多“不可信”,组织被取消

陈林家是搞资金借贷的,长辈们都熟悉齐河石化有限公司法人马..2014年,马说,由于资金周转紧张,他的企业需要一部分贷款,贷款期限在一个月左右,可以由几家企业担保。

“如果有联合组织担保,而且是以前熟悉的,感觉还款有保障,贷款期限不长,就以和母亲杨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陈林向记者出示的借款合同和借条,2014年3月,马等个人和企业向、杨借款1500万元,由多家个人和企业担保。随后,潘、卞等人还向杨借款1000万元,并表示齐河县多家企业联合成立了一个名为“齐河同德担保互助中心”的组织,由齐河县政府部门监管,担保中心组织贷款,成员企业均可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信誉问题完全可以放心。而且,债务人提供了担保中心的登记证明,证明其主管单位是齐河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上述债务到期后,应按照合同和借条的规定偿还,但上述企业和个人未能按时偿还,许多企业以经营不善为由暂时无力偿还。同时,陈林告诉记者,参与这个担保中心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等问题。

2013年,山东某媒体报道,齐河担保中心成立于2009年,由齐河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起,共有18家小微企业自发组建了这个互助小组。中心设董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聘请专业人员对企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强调的是,该担保互助中心运行一年多以来,累计为17家成员企业担保融资超过4.6亿元。

记者通过“天空之眼”了解到,担保中心发起单位齐河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多家加入担保中心的企业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不可信赖公司,其中多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不可信赖个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同时“天眼查”显示,担保中心已取消。曾在齐河县金融办工作的陈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担保中心是民政部门注册的,受政府监管,但金融办并不了解该中心的运作流程,只是后来发生了担保纠纷,由金融办协调工作。

参与齐河同德担保互助中心的多家企业已成为“失信”公司 很多参与齐河同德担保互助中心的企业都成了“不值得信任”的公司

齐河担保中心目前已被注销 齐河担保中心目前已经取消

“没想到担保中心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现在我退休了。具体的事情我也不知道。”陈先生说。

法院调解仍不偿还,只能催收债务

2014年贷款到期后,米帅去齐河的几家企业收款,但很多企业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其中,与潘某岩等人的借款是由齐河担保中心牵头的,所以他们也找过当地有关部门和担保中心,但没有人回应。

2014年底,米帅再次前往齐河讨要欠款,但债务人均无还款诚意。2015年,杨将潘某艳等人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20万元。同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本息。民事调解书发出后,齐河金融办多次协商债务人还款,但直到当年10月,涉案企业和个人仍未还款。2015年11月,米帅再次前往齐河,与多名债务人商讨欠款问题,但债务人玩的是“藏猫藏猫”的游戏。米帅别无选择,只能四处寻找债务人的踪迹。借款人只做了口头承诺。为了防止债务人“失踪”再次逃避债务,曾在马下榻的酒店与马等债务人协商还款。双方发生争执,不让马等人离开。

“12月5日,马云联系了,希望就马云债务违约一事进行沟通。”马是马的姐夫,当时在齐河县公安局工作。他找到,说希望能通过协商偿还二三十万元,解决马所欠的债务。“几百万元的贷款怎么可能只付两三十万?”米帅立即表示拒绝。随后,马的家人报警。2015年12月8日,齐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米帅等人进行刑事拘留。

中介站出来协调:只要放弃索赔,就会被放出来

据陈林回忆,当时齐河的朋友韩某认识马的父亲,于是给他打了电话。韩某表示,会协调放弃部分欠款,让米帅获释,双方退一步也是一个好结果。“因为当时米帅被捕了,家里人真的很焦虑。我只是希望人们会安全。经与母亲协商,母亲签署了韩提供的承诺书,并签订了协议。放弃马和他的齐河石化有限公司的贷款和利息”陈琳说,母亲签字后,她将承诺书送到齐河县公安局和马父亲家中,而马的律师来到母亲的公司签署协议。

陈林提供的承诺书显示,鉴于马企业的实际困难,经我们研究决定,同意注销马以前向我们借款及利息。记者还发现,承诺书一式三份,齐河县公安局一份,马一份,贷款人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齐河石化有限公司与乙方杨的全部债权债务终止。同时要求甲方在协议生效前放弃乙方的任何违法行为,乙方放弃其他债权、赔偿权和违约请求权。

杨明兰向齐河公安承诺放弃与马某卫相关债权 杨承诺齐河公安放弃与马相关的债权

“事实上,签署这份承诺书多少有些胁迫。我和妈妈当时说有点太霸道了。当时马的律师也告诉我们,差不多就够了。”陈林说当时只想救人,其他的真的没多想。收到债权放弃后,2016年1月,米帅部分债务人向米帅等发出谅解书。同年1月14日,米帅等人被取保候审。米帅辩护律师刘卫国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做的事情是无罪的。2017年1月13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米帅等人非法拘禁,所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打赢一场民事诉讼导致一个朋友因债务要求被捕

”明确表示放弃对马等人的债权,但和马等人的债务尚未处理完毕。这些公司欠的钱不是一笔小数目,我们也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权益。”陈林说,在米帅取保候审期间和宣判后,他们对许多企业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它们没有偿还这笔钱。经过多次审理和听证,济南中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

济南市中院曾判定马某卫等人偿还米帅欠款 济南中院曾判决马等人偿还欠款

根据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法院判决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343.0971万元及利息,并判决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及段某玲等7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中院判决生效后,多家公司和个人未按判决在十日内还款。立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马不服民事判决,向济南中院申请再审。与此同时,戏剧性的一幕又发生了。

“到现在,我感觉像在做梦。我觉得有什么莫名其妙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什么都没做就被抓了。”的朋友告诉记者,他没有参与与杨之间的任何债务纠纷,也没有参与讨债。他莫名其妙地被公安局关了一个多月。2018年9月在临沂出差时,被临沂市公安局直接带走,第二天被带到齐河县公安局。警方告诉他,他涉嫌在2015年非法拘留马等人。

“我跳进黄河,洗不了。真的很尴尬。”陈昭告诉记者,他2015年去齐河出差。下班后,他和米帅在齐河的一家酒店见面并共进晚餐。陈昭表示,当时并不知道债务纠纷,也没有参与讨债。陈昭说,他的父亲身体不好,患有肾衰竭,他的孩子需要他的照顾。他被捕后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被拘留了37天,2018年11月被取保候审。我记得办案的人告诉我,让我承认我参与了对马等人的拘留。如果我不承认,我就不能让你走。”陈昭说,他最终承认按要求参加了非法拘禁,后来被释放。

“我出来后,从米帅那里得知,他在我出来之前就已经放弃了一部分债务。”说,他后来知道了和马之间的债务纠纷。陈林证实了陈昭的说法。她说,在得知陈昭被捕后,米帅说,陈昭只有放弃部分债权才能出来。后来马申请再审,最终放弃了对马的债权。

记者在济南中院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上看到,根据法院的调解结果,将全部债权让与了马、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和段某玲、许等7人。与马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终止,双方互不欠款,已核销。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马及与马有关的所有担保人。

济南市中院提供的调解书显示,米帅再次放弃了债权 济南中院提供的调解书显示,米帅再次放弃债权

“从2014年到2018年,杨和两次放弃百万债务,只希望破财免灾。”陈林无奈的说道。记者查询了2015年米帅等人非法拘禁案的判决书,发现陈昭并未全程参与,判决书上也没有陈昭的名字。

申请法律强制执行,第三次因债务被拘留

自与齐河担保中心、马发生债务纠纷以来,陈林的家人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两次放弃债权后,陈林和米帅认为这件事终于告一段落,但事情远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米帅在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再次被捕。

2014年,卞向借款620万元,由齐河担保中心担保,逾期未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于2015年4月21日达成调解。根据调解结果,被告人潘、卞应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本金620万元及利息,作为代理人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几天后,卞的公司宣布破产,随后被齐河县公安局逮捕。这一次的犯罪是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具体被指控的行为其实在六年前就去了齐河。在账期内听起来很荒谬。”陈林告诉记者,六年前米帅的案子已经结束。如果有违法行为,当时应该是一起判刑的。六年多后,他因为同样的原因一次又一次被捕。

“合理的怀疑是想通过法院申请债权,也有人想学马的套路,希望我们再放弃。我们绝对不会再这样做了。”据米帅的家人说,米帅被捕后,负责此案的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律师是否需要调解。据该案代理律师赵永林介绍,卞等人多次指控参与企业锁门行为,但从未锁门,更谈不上其他事情。近年来,齐河县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每次到了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关键点,要么莫名其妙地被堵截,要么莫名其妙地被拘留,还有人表示或暗示,只有放弃债权才能花钱避灾,这让米帅的家人十分不解。

11月10日,记者联系到马和边慕涛。在记者表示想询问的情况后,马以不清楚为由挂断了电话。边慕涛的电话没人接。调查此案的齐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由于后期当事人举报的新线索,米帅因聚众扰乱秩序罪被逮捕。

本案代理律师山东越寿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赵永林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强迫自大等,故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因债务纠纷殴打、侮辱、威胁他人或者损害、侵占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且,米帅的讨债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常的民俗习惯,在家门口等债务人的做法也没有被法律禁止。诸如“锁门”之类的指控缺乏证据。但齐河公安机关多次对米帅等人提起刑事诉讼,迫使其放弃债权,明显涉嫌干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