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近年来“逆向相遇”的现象时有发生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被告人卢某业与卢某次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卢某业伙同卢某次违反国家规定,在位于石狮市锦尚镇的家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群众参与“标会”,非法吸收杨某等56名群众“入会款”共计396万余元。其中,卢某次是标会会头,卢某业协助卢某次收取部分会款。2018年6月,该“标会”倒闭,造成入会群众损失270余万元。2018年12月20日,卢某业在石狮某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2审理结果试验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业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达人民币39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入会群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0.9366万元,属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并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七十万九千三百六十六元。三法官提醒组织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标会而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会头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资金链断裂、个人挥霍等种种原因导致会头资产所剩无几,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度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切勿贪图高额利息,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避免资金损失。四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