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 《创投主体划型办法》首立标准 “创业投资”终于正名

栏目:体育 2021-11-28 2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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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对《风险投资主体分类办法》意见的公告》。公众咨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风险投资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存在资金筹集难、投资退出难等诸多问题。,而行业的发展却持续急剧下滑。

业内及相关部门普遍反映,由于风险投资标准不明确,各方对风险投资的性质和战略定位认识不一致,“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概念最终导致了“风险投资”的概念和理念。很傻,不清楚,甚至有把风险投资等同于互联网金融等误解。各种投资业务混杂发展,难以有效区分。风险投资侧重于早期投资和长期技术投资。

只有明确“风险投资”的定位和定义,才能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制定风险投资主体的分类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国家发改委发布《风险投资主体分类办法》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大政策含义

《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九条,明确了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其政策目标主要实现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风险投资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明确风险投资重在早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定位,形成“创业、创新、创投”协调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纠正风险投资误区。

二、明确行业定义,统一监管部门对“风险投资”的理解,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风险资本活动在许多方面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比如,募资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在投资阶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由财税部门在税收等方面进行监督。“风险资本”的定义因监管部门而异。从某种意义上说,NDRC试图统一所有监管部门对“风险投资”的理解,以改变目前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创业投资行业的专业运营和人才培养,发挥创业带动、创新创造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作用。风险投资需要忍受较长的回报期,承担被投资企业随时被杀的风险。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许多投机者以风险投资的名义进行诈骗,没有标准,也没有有效的支持政策。因此,风险投资行业的专业运营水平和人才储备发展缓慢。当标准明确,能够提供精准的政策支持时,相信创投行业的团队能够进一步壮大和成熟,继续为创新创业贡献力量。

澄清各种风险投资实体的“身份”

根据《办法》,风险投资分为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两种类型,风险投资企业分为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和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母基金属于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范畴。

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者主要通过投资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

其中,以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也称为风险投资母基金。可见,“创投母基金”作为引导和支持各类主体投资中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已得到官方认可。

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风险投资活动为主,拥有自有合法资金并自我管理的企业。

天使投资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直接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个人,主要面向种子期、起步期未上市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

明确风险投资企业范围,划定“红线”

《办法》主要从名称及经营范围、投资对象、资本规模、杠杆限制、专业管理团队、合格投资者、期限等七个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原则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条:“投资对象”和“合格投资者”。

在投资标的中,《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投资中小企业,投资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不低于实收资本总额的70%。”

一方面将投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排除在“风险投资”概念之外,另一方面对投资活动施加投资期限应在5年以上的限定要求。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pre-IPO投资行为,也可以明显有助于缓解Pre-IPO投资过热的问题。

以投资年限5年以上作为平行判断标准之一,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存活5年且5年前就已经撕毁的项目不能计入计算。另一种解释是,在一个主体成立或投资之初,用5年时间来判断其是否为风险投资企业,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范围由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新的资产管理条例,所有受权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都有不同程度的立法权。同时,中国证监会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行业合格投资者标准拥有立法权。

最后,希望各方在征求《办法》意见的过程中,能够找到适合中国风险投资长期稳定发展的方向,为延续中国经济创造的奇迹打下不可或缺的力量。

风险投资主体的类型

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创造产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为引导和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市场主体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中小微创新创业创造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分类办法。

1.风险投资是指在创立或成长过程中,对未上市成长型和创新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并据此获得股东权益,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资后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资创业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或退出市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实体投资活动。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其中,种子期是指尚处于酝酿、发明阶段,仅有原型产品或概念,无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很少的企业。初期,企业的产品开发尚未量产,或者商业模式需要经过一定验证后才能广泛推广。成长期是指企业的产品得到市场的肯定或商业模式得到一定程度的验证,从而实现收益。成熟期是指企业营收稳步增长,或商业模式成熟,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地位,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

二、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

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创业型企业为投资对象,从事经营性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和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

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者主要通过投资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中,以其他风险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也称为风险投资母基金。

非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风险投资活动为主,拥有自有合法资金并自我管理的企业。

天使投资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直接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个人,主要面向种子期、起步期未上市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

三、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名称和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使用“创业投资”字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示“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实际业务应限于:风险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机构或个人创业投资业务的;风险投资咨询业务;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对象。

创业投资企业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不低于实收资本总额规模的70%。投资规模以投资时的投资本金计算,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后风险投资企业持有的未转让部分股份,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发行的可转换为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可转换债券。风险投资母基金除外。

资本规模。

创投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所有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杠杆限制。

基金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杠杆操作原则上包括债务融资、刚性赎回、质押式回购等。除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外不得进行。非基础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专业的管理团队。

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自我管理,应至少有三名具有2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投资管理咨询企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必须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应加强专业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合格投资者。

基金型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范围由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持续时间。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确定有限期限,包括投资期限、退出期限、展期期限等。总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7年。

四、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除符合第四条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创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对象应包括3家以上基金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应不低于母基金实收资本总额的70%。

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资本的30%。各级政府的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科技的早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单个投资者的最高出资额不得超过50%。

五、天使投资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运作,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天使投资人应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和成长期的未上市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

天使投资者应该投资他们合法拥有的现金资产。

天使投资人不属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员工、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无劳务派遣关系。天使投资人一般持有被投资企业不超过50%的股份。

六、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引导其加大对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早期投资和长期价值投资。

鼓励各类创投投资者重点关注早期投资和小额投资,特别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前款所称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者重点支持创新创业,特别是用于实施国家发展战略、解决瓶颈领域、研究基础前沿、原始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大规模应用,以及国家战略前沿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

前款所称长期投资,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投资超过5年。其中,如果持有期限超过7年,则属于超长期投资。具体扶持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要依法经营、合规经营,遵循服务主体、专业经营、信用导向和社会责任的原则,注重持续健康发展。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如产业政策、创业政策、投资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等。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拓展,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有直接关系的人所持有的股权。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衍生资产等业务。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短期担保或反担保除外。不允许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通过设立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等。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

八、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办法的规定与《创意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破旧换新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风险投资规划方法的主体

2.《风险投资主体分类办法》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4月14日

大庆创投孵化器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前海创投孵化器有限公司联合大庆高新区共建“大庆新经济产业金融服务基地”,打造一个基地、两个中心组建的机构,“基地”的成立是“龙粤对口合作”的产物。这是在两省两市两区领导的调研和指导下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立足大庆,辐射东北培育风险投资主体,推动引导产业资本向风险投资转化,带动资本脱离虚拟现实,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以风险投资的力量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