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后果
现在个体工商户遍布大街小巷,繁荣了市场,活跃了城乡经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转让后原经营者未办理注销登记,而承接人亦未重新申请登记并仍使用原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能否变更经营者?若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会有什么后果?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案情回顾吕某经营一家压克力板厂,该厂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年初,吕某退出压克力板厂的经营,并将该厂转让给章某。吕某和章某并未办理变更手续,该厂工商登记没有发生变化,仍显示经营者是吕某。鲁谋经营一家亚克力板厂,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凭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初,吕某退出亚克力板厂经营,将工厂转让给张某。陆、张未办理变更手续,工厂工商登记未发生变更,仍显示经营者为陆。
自2014年起,熊某向压克力板厂供煤。2016年年底,熊某与压克力板厂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压克力板厂尚欠熊某货款共93万元。2016年12月,压克力板厂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17年5月,章某向熊某出具欠条,内容记载章某尚欠熊某货款76万元。2017年6月至同年8月,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熊某支付款项11万元。2018年1月,熊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张支付未付款项65万元。法院判决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熊某提交的《煤款对账明细表》、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压克力板厂存在买卖关系,该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高明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熊提交的《煤炭对账表》、《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亚克力板厂存在贸易关系。交易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交易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负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如果无法区分,将由家庭财产承担。”
本案中,案涉买卖行为发生在压克力板厂注销前,吕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对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谁并不影响吕某对外承担责任,吕某不能因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熊某。熊某请求吕某支付尚欠货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章某是否需要向熊某清偿欠款,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章某是亚克力板厂的实际经营者,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陆、张共同支付熊某货款65万元。判决作出后,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的陈述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呢?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想必大家对个体工商户都并不陌生,个体工商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我们平时看到的批发店、零售店、餐厅、培训机构多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涵盖了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交通运输等领域,是繁荣市场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最大的区别。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更换经营者吗?变更经营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个体工商户是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商事主体,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与经营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具有不可转让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自然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废一立”制,即先由原经营者注销个体工商户,然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陆经营的亚克力板厂转让给张后,未能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导致其需要清偿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债务。比起公司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也正因如此,当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如果将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应及时去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原个体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接下来,是市民问题的答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市民问题杰仔为了日后的工作需要,于今年1月在网上报了一个学习机构的自考本科,签了合同,专业为工程管理。学习的形式为网上老师直播授课。但专业课一直未开课,只开设了公共科目,学习机构的讲法是受疫情影响。期间杰仔多次询问老师,老师回复疫情稳定后就开了。为了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杰仔今年1月在网上申请了一所学习机构的自考本科,并签订了合同,专攻工程管理。学习的形式是在线教师的现场教学。但是专业课还没有开始,只开设了公共科目,学习机构的教学方式也受到疫情的影响。期间,杰仔多次询问老师,老师回复疫情稳定后才开始。
但到了2020年8月3日,在杰仔再次询问下,老师给出的回复是这个专业的人太少了,不会开课,叫杰仔换专业。但杰仔表示就是为了工作需要才报的这个专业,自然不会选择换专业。而且杰仔认为报了之后这么久了,才提出不会开课,学习机构有可能一开始就没打算开课。合同提到报名后超过七天就不能退,但并没有提到人数足够才开课。现在找机构对方的态度都很敷衍。杰仔这种情况他应该如何维权呢?法官回答说网友提问的该情况中,杰仔与学习机构签订合同后,如果一直没有开课的最终原因是因为人数不足,经杰仔催告后学习机构仍未开课,而学习机构明确不会开设这个专业的课程要求杰仔换专业,杰仔不同意转换专业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杰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于提问内容中并没有详细陈述杰仔与学习机构之间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除了对专业、学习形式的约定外,是否有关于上课时间、上课进度、学业完成时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约定。要判断学习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杰仔是否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及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具体应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内容进行认定。如果杰仔与学习机构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杰仔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嗯,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次请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咱们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