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母亲 都是代孕惹的祸 “妈妈”还是妈妈吗 法院这么判……

栏目:教育 2021-10-04 17: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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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试管婴儿包代孕成功的两份协议、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分娩记录,普陀区法院于2019年5月受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王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小王出生后,王与公司员工沈协商,将沈的信息填写在出生证的“母亲”一栏。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沈可以算是孩子的母亲吗?

图片来源:东方IC

自我承认“模仿血缘关系”

王多年来一直有一个寻找孩子的愿望。2016年1月与案外人于签订《试管婴儿袋代孕成功协议书》,约定王某委托于某为其安排代孕妈妈,王某为试管婴儿代孕提供精子。

2016年12月,小王生一个新孩子的愿望终于实现了,小王也如期而至。但是,根据规定,出生证明中必须填写母亲的信息。于是,王在出生证的“母亲”一栏填写了沈的信息。

根据沈的陈述,她和王是同居男女朋友,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多次取卵人工受孕失败,不得不借用卵子和王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然后植入沈的体内进行孕育。因此,沈声称小王是十月出生的孩子。虽然小王在医学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与王有共同的求子愿望,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他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还提供了许多他与小王生活的照片,证明小王从出生起就由他抚养,所以主张他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伪血缘关系”

对分娩过程中产妇的信息有很多疑问

本院查明,2015年9月、2016年1月,沈、王作为委托方,分别与代理人于签订了《试管婴儿成功包》的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供精方婴儿成功生产后,甲方支付乙方总金额75万元,协议有效期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一家医院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母亲为沈,父亲为王。经司法鉴定,确认王系小王的生父。之后,王结清了上述协议的代孕费用。

奇怪的是,根据医院的相关生育记录,产妇名叫沈,血型为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 cm,分娩方式为低位子宫切除。但在庭审中,被告人沈承认血型为B型,与医院生育记录中的产妇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2019年6月,医院将原始记录上的产妇血型改为B型。

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众所周知,夫妻都有行使生育权的权利。在自然生育失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人工生育,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亲子关系,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父母与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合法的亲子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父母和自己的孩子是最亲密的直系血亲。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小王系他人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代孕所生,与被告沈明显无生物血缘关系。虽然沈某自称是小王的分娩母亲,但根据《代孕协议》,沈某与王某仅作为委托方,接受了代理人安排的代孕母亲,并未说明沈某作为代孕人的关键事实。而从医院的生育记录来看,虽然产妇名字登记为沈,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与沈不符,代孕母亲身份存疑。王与沈虽有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并未转变为合法婚姻关系。法律法规禁止人工生育,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一些客观事实,但无论沈某与王某是否共同生活,无论王某是由沈某接生还是由沈某抚养,都无法改变非法代孕带来的社会和法律后果。

普陀区法院判决小王与沈不存在亲子关系。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设计更严格的检查流程

普陀区法院认为,涉案医院在孕产妇检查和分娩过程中,未尽到认真核实产妇身份的义务,事后未经核实和问责,匆忙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给了非法代孕代理人可乘之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和法律后果。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法院向该院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规范医药产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明确法律责任;明确的问责机制。

该院在回复上述司法建议时表示,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并对妊娠分娩全过程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各方面设计更严谨细致的体检流程,如建立首诊、住院、分娩、申领出生证等卡。同时,医院已联系辖区卫生健康委对代孕事件进行调查,随后将对孕妇进行精准识别,防止恶意替代就医,杜绝非法代孕。

通讯员新民晚报记者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