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的通知
建发119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市局,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工地精细化管控,进一步完善绿色标杆建筑工地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绿色标杆建筑工地建设,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纪要》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市绿色标杆建筑工地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列入绿色标杆现场清单的项目,应按本标准重新申报。
附件:成都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成都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标杆工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各行业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有效改善空燃气质量,在《成都市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基础上修订,完善墙体设置、湿作业、封闭作业、智能监管、垃圾管理等相关文明施工要求,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附件设置
第二条施工现场应连续设置围蔽围栏。新开工施工现场围护高度为3m,围护底部基底高度不低于0.5m,围护设置安全可靠。
第三条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护的,围护结构为方钢骨架+哑光板。应使用坚硬的一次性成型板材,并在板材上喷涂绿草图案或挂毯。采用工厂化、标准化生产安装方式,不允许现场生产。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门两侧应设置立柱,门应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或预制道路硬化。混凝土硬化时,混凝土路面厚度≥200毫米,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毫米。
第五条施工现场大门内设置挡水带、排水沟、三级沉淀池,大门处设置高压冲洗设施。冲洗区外侧应串联铺设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会带泥上路。无条件设置冲洗排水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1公里施工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出车冲洗点,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铺设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如果设置了洗车槽,应及时更换洗车槽中的洗车水。现场废水按水务部门要求排放。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悬挂公示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等。画板规格为1400mm×900mm,从底边到地面悬挂高度为1.1m~1.6m。
第七条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外的显著位置张贴“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制作成600毫米×600毫米,并加盖成型,及时更新扬尘投诉二维码。市民可通过微信扫描灰尘二维码,对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高空抛掷等违规行为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
第四章道路硬化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装配式硬化。混凝土硬化时,混凝土路面厚度≥200毫米,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毫米,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与社会道路有交叉通道的,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预制道路临时硬化。混凝土硬化时,混凝土路面厚度≥200毫米,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毫米。
第五章湿法操作
第十条项目外壳应设置喷雾,喷嘴水平间距≤3m,喷嘴安装在外壳顶部以下200mm的外壳内侧,喷嘴向内朝上,并配备满足喷雾要求的变频泵,泵功率≥ 7.5kW..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场区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细水雾喷头,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满足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7.5kw或更高。
第十二条在建筑工程的主体和装饰施工中,如果采用悬挑架或落地式框架,应在建筑地面边缘的框架周围至少设置一个水雾喷头。对于30m以上的建筑,应在建筑楼层边缘框架周围每30m设置一个喷雾。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有满足喷雾要求的变频泵。泵功率≥7.5kW;采用整体提升架时,作业层提升架周围设置水雾喷头,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满足喷淋要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 7.5kW..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进行基坑土方开挖时,应在基坑四周两侧设置水雾喷头,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满足喷淋要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 7.5kW..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加一个移动雾枪,每500m2增加一个移动雾枪。移动式雾枪的有效喷洒范围≥10m。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每500米施工路段应设置一个移动雾炮,移动雾炮有效喷洒范围不得小于10 m..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现场设置的水雾喷头应为高压喷头。进行土方作业、切割石材、瓷砖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拆除、破碎作业,以及建筑清渣、运输等施工作业时,应全程开启喷雾、雾枪等降尘设施进行湿作业。
第六章封闭运营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作业棚,用于喷漆和切割作业。封闭操作棚应设进风口和出风口,出风口处应安装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允许室外喷涂和切割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油漆储存仓库,仓库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采购的油漆或剩余油漆应及时封存入库,严禁露天堆放。施工现场采用工厂预制可重复使用的封闭作业棚,作业棚尺寸不小于6000mm×4000mm×3000mm。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项目,明挖场地基坑应采用≥2000目的防尘帷幕封闭。
第七章智慧网站建设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安装智慧工地实名登记系统信息采集与考勤、扬尘在线视频监控、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渣土车视频在线监控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小于5000万元的其他工程,应当在智慧工地安装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第八章越野移动机械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出境账户和油料账户,并保存油料采购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使用微信扫描机身“环保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施工现场应使用国家ⅲ级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提供有效期内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九章垃圾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应当袋装密闭运输或者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建筑垃圾收集点进行临时推送,并采取喷洒、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所列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使用国家V级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或者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所列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在轨道交通工程中,运输施工产生的流塑护渣时,应采用新型封闭式箱式渣土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将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等垃圾移交给有资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食堂污水排放应当按照水务部门要求办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规定排放。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建立以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食堂使用的食材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建立可追溯的食品采购台账,保存采购文件或验收记录,保存供应商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X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VOCs排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面使用水性建筑涂料和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施工现场含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材料采购台账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填写采购台账,保管好采购合同和发票,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和票据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业主单位与建筑材料经销商签订含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时,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经销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负责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说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使用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建筑材料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中的墙面清扫、施工道路湿式清扫、喷涂降尘、车辆冲洗除尘、粉尘、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视频监控等扬尘污染管理工作。,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中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袋装水泥,禁止搅拌级配碎石、水稳性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混凝土结构破碎、路面冲洗平整、土方开挖时,应进行湿作业,并采取防噪声措施。
第三十三条干堆土、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扬尘物料。施工现场应覆盖800目密目网或分类存放在仓库内;对堆放三个月以上未使用的堆土进行绿化,48小时内及时清除弃土。
第三十四条在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焊接作业时,应当使用焊接烟尘收集设备收集和处理焊接烟尘。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不得从高处抛掷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2021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