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包商银行之后,另一家机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7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披露,将从今日起依法接管6家保险信托机构,接管期限为一年。收购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收购期限依法延长。
具体来看,6家机构分别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公司均已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接管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了接管小组。自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所有相关职能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经收购团队批准而签订的对外合同无效。本次接管未改变六家机构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
收购期间,收购团队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成6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分别进行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依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和信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四家保险公司触发的接管条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即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害或者已经严重危害公司偿付能力的。被接管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随着接管而发生变化。
两家信托公司接管的条件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推进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托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接管信托公司或者督促组织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