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一审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
11月6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蔡国华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蔡国华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因挪用公款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因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他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返还、没收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依法没收蔡国华的个人财产。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支付恒丰银行核心员工激励工资,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8.9亿元。
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合伙非法占用恒丰银行公共财产共计1018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他决定将恒丰银行的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转移到自己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并为8家单位或个人提供了银行贷款、工程承包、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受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1.8亿元。
2017年,蔡国华明知贷款申请项目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指使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东营中院认为,被告人蔡国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蔡国华犯有数罪,应依法一并处罚。蔡国华在共同腐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国华挪用的公款在事发前已经全部归还,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极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上极其恶毒,对社会危害极大。应该严惩。鉴于受贿10.7亿元以上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NPC代表、CPPCC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宣判。
内容来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编辑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