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造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栏目:娱乐 2021-09-16 07: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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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大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改革,在更大范围、更多行业推进减证简化审批,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进一步加大,力争在2022年底前建立简便、高效、公平、透明的行业准营规则,市场主体便利性和可预测性大幅提升。

二、大力推进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营业执照事项,按照《中央级企业营业执照事项改革清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加大落实中央设定的《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改革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措施,参照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其他地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大的改革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确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企业相关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模式。

直接取消审批。为解决外商投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的“无门路”问题。,全国共注销企业相关经营许可项目68个,自贸试验区注销企业相关经营许可项目14个。审批取消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

批准改为备案。为放开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市场准入,全国15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为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15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登记,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确需提前备案的,企业可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开展业务。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履行告知承诺。为大幅简化农业、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准入审批,全国共实施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贸试验区实施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后,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列出无自下而上条款可量化经营的营业执照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不再需要提供因企业承诺而可以节约的审批材料;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可支付的审批材料,予以补贴处理,限期支付。企业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必要时可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查处,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汇总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优化审批服务。下放“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对“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等涉及企业的256项经营许可事项,精简了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了企业负担。对“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等140项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延长许可有效期,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经营单位审批》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设置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和申请排名,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创新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第三,加强改革系统的整合和协同

对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所有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项目纳入清单管理,逐项确定改革办法、具体改革措施和事后监管措施。该列表在不同级别进行管理。国务院改革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设定的企业相关经营许可项目清单,省级改革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设定的企业相关经营许可项目清单。名单应当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名单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业务。各地各部门要对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清单外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因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严肃监督整改并追究责任。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先许可后认证”改革,推动保留的注册前许可向注册后许可转变。开展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标准化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事项告知企业,并将相关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营业执照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试点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

促进电子许可证的收集和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企业证照电子化。加强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电子证照采集纳入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民族团结建设

一个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数据库。要加强电子证照使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和商务活动中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证。所有可以通过电子证照获取的信息将不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是创新加强事后监管

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批管批”和“不批不管”的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相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责任。落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由审批部门负责监管持证企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责任,完善审查与管理联动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参与。要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治理、相互支持的协同监督格局。

按照改革方法完善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简洁、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导。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立企业的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依法实施监管。审批事项变更为备案的,要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不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查处。在实施告知承诺时,要重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的情况。对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履行承诺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的依法处罚。如果下放审批权限,需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根据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相衔接的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要建立健全对违法责任严重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进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督模式,并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深化“互联网加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潜在风险。

动词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有效

完善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监督落实、法律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开放政策的衔接。省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由审查改革、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划分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加强法治改革的保障。必须坚持重大改革以法律为基础,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改革措施,推动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修订。在自贸试验区,结合相关改革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临时调整适用,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临时调整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临时调整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做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设定的营业执照项目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地方设置企业有关营业执照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宣传、解读工作,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中央级企业营业执照事项改革清单

2.中央级企业营业执照事项改革清单

3.国务院决定临时调整自贸试验区适用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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