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和黄在宿迁市沭阳县举行订婚仪式后,收到男方20888元的彩礼,但华在后悔结婚后拒绝退还彩礼。沭阳法院判决华某返还黄某赠与的20888元,华某有经济收入时拒绝执行生效判决。近日,法院判决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初,姬胡镇的华某和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8日举行订婚仪式。黄为这个镇上的女孩华某准备了20888元作为彩礼。在传统习俗中,为了建立婚姻关系,男方会给女方一些钱作为彩礼,女方接受后会默许这段婚姻,即使出尔反尔,也会返还彩礼。没想到,就在他要结婚的时候,华后悔自己的婚姻,拒绝归还黄的礼金。但黄灿只向法院起诉。
2013年4月15日,法院判决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黄赠与的20888元;2013年6月,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3年6月19日、2013年9月18日,沭阳法院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两份法律文书,告知其拒报的法律后果。华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在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申报财产。根据法院的认定,华的存折上有一定的收入,在收到郭返还的1万元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5年8月28日,沭阳法院以华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人财产为由,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华某被罚款后仍未申报个人财产。2017年5月12日,华某当庭辩称,房屋、汽车为财产,其他款项不属于财产,无需申报。
“华某拒不报告经济收入案件中的财产情况,在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拒不执行。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院随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