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父母离婚多年,8岁的儿子依然没有上学。
婚姻的不幸让孩子买单?
为了爱情,必须收回特许权的抚养权
他的妻子和丈夫刘婚后育有一子。因为夫妻不和,他们同意离婚。
2016年1月
与刘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刘与父亲刘同住。
2017年1月
和刘因为来访发生了冲突。后来,刘把小刘送到安徽老家,刘的父母照顾他。刘每两周回一次老家看望小刘。
2017年4月
陈某成为一家餐馆的经营者,并在上海松江拥有一家商店。
2017年6月
陈某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上海静安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拒绝接受判决。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下半年
小刘在安徽的幼儿园班,今天还在班里。
2018年10月
刘的母亲倒下了,无法继续照顾小刘。在此期间,刘请姐姐帮忙照顾小刘。她没有告诉陈某幼儿园的地址,因为她担心陈某的骚扰。同时,刘因工作调整和性质原因,未能按时探望小刘。
2020年
陈某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责令小刘与自己同住。
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隐藏孩子而被剥夺
原告诉说:
离婚时,考虑到儿子未来的成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刘随父亲生活。现在小刘快8岁了。刘不仅不让自己去看望小刘,还把小刘送到安徽老家,由刘的父母照顾。他未能像当初承诺的那样为小刘申请上海户口和小学入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虽然工作繁忙,小刘在异地得到父母的帮助,但他经常和小刘聊天。小刘幼儿园学习的重要时刻,如寒暑假、幼儿园毕业典礼等都有陪伴;我没有阻止陈某去看望小刘。我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行使访问权的方式,而不是无条件地服从陈某的访问意见;至于小刘的就学问题,小刘的户口在江西,他的老家在陈某。我希望陈某能配合他处理小刘的就学问题,但这几年他还在准备让小刘去安徽老家读书。
当法槌响起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父母抚养能力和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问题。
保障未成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不上学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他们的受教育权将受到侵犯。
本案中,小刘已达到上学年龄,其法定监护人有义务送其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刘作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满六周岁时,未能联系、安排孩子正常上学,未能让孩子按时接受正规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仅未能尽到抚养、监护的责任,甚至构成了对孩子受教育权的侵害。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基础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最大化。其中,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利益包括父母的情感关怀、生活关怀、精神教育和时间陪伴。
本案中,刘某与离婚后,刘某将小刘安安置在刘某父母处,刘某父母在外地照顾未成年人生活,而刘某在上海工作,导致小刘与父母分居,长期保持抚养权和抚养权分离,必然会对小刘的生活、学习、心理产生不利影响,显然不利于小刘精神利益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直接抚养方对孩子的需求有更好的了解,也是孩子日常生活中身心依赖的对象。他们的继续照顾可以体现子女抚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宜草率决定变更抚养权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小刘在父母离婚后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比如由母亲、父亲、爷爷奶奶抚养,奶奶生病时由阿姨照顾。生活条件、社区环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不利于小刘的健康成长。
监护权的归属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能力的强弱
虽然刘和都表现出强烈的争取抚养权的意愿,但根据庭审情况,在不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小刘将长期处于与父母实际分离的状态,探视权无法正常行使。另一方面,在上海经营着一家小吃店,拥有一家自己名下的商业店铺的陈某,有养小刘的经济基础。他已经被小刘注册的学校录取了。在陈某抚养孩子期间,陈某可以和孩子一起生活,投入更多的精力照顾孩子。
诚然,正如刘所说,他在上海买房也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但刘较好的自我条件实际上并不能支撑他照顾好小刘,促进他的健康发展。从孩子的实际需求来看,父母的经济能力不一定是比共同生活更重要的因素。孩子还小,已经到了上学的年龄,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父母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好好照顾他们,才能落实他们的关心和陪伴。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目前的工作情况和小刘的学习情况,从保障小刘未来学习权利和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小刘个人意愿,变更抚养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小刘应与陈共同生活。
变更抚养关系的争议是什么?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指因抚养能力丧失或者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以及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为何两宗检控是由不同的法庭审理?
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6月陈某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由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陈某诉讼时,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但其在松江区未连续居住满一年,因此松江区不构成其经常居住地,仍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孩子应该由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自己的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应用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重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去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
代理未成年人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管教;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法官的信息
夫妻关系破裂,但亲子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了探视权,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亲权延伸。旨在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需求,改善孩子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之间的情感交流。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或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典》中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方应配合对方妥善行使探望权,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孩子不是发泄情绪的工具和出口。我希望父母不仅分开后会幸福,而且在一起时会把更多的爱倾注到孩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