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
论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人口发展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取消相关处罚、支持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形势变化,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落实好三胎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意义重大。
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人口发展的趋势,也是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这将对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文化各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胎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胎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有助于未来保持适度的人口和劳动力规模,充分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有利于平滑总生育率下降趋势,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人们的生育观念普遍转向了少生孩子、多受教育。经济负担、育儿、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胎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展,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提升生育水平。
有利于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未来一个时期,人口大国的中国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仍处于紧平衡状态,贫困地区和部分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相当突出。三胎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区域内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三胎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改革服务管理体制,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群众期待,积极稳妥推进生育政策优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统筹兼顾婚姻、生育、育儿、教育,有效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其生育潜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平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放在全党全国大局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兼顾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聚焦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围绕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制度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依法、依法实施,把党领导人民全面解决人口问题的创新思路、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新时代人口工作稳定和深远,确保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普遍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健康生育、卓越教育、幼儿教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了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是组织实施三胎生育政策
依法实施三胎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实行三胎生育政策。各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并依法组织实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并废除相关处罚。将家庭、学校和就业与个人生育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要加强宣传倡导,推动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提供各项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聚焦“一老一小”,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保幼功能。落实出生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工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疫苗接种、户籍登记、医保参与、社保卡申领等“一件出生事”联合组织。
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全民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状况和人口变化趋势。依托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完善人口预测预警体系。
四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保障孕妇和儿童的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项目管理、危重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访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护工程,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和儿科建设,夯实县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将生殖健康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良、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防控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加强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工作。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加强规划指导,严格技术审批,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的应用。开展提高生育能力专项研究,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
动词 发展普惠性护理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金融、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托幼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逐步依法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能育儿等新业态,在育儿服务、奶粉乳业、动漫设计制作等行业培育民族品牌。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策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便捷可及的托幼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雇主为员工提供托儿所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实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性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幼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儿所管理办法。支持代际关爱、家庭互助等关爱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托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儿童。
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承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停工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
完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执行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完善假期劳动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税收、住房等扶持政策。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下一次修订,该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儿的护理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特别附加扣除。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负担,研究制定实行差别化租赁和购房的优惠政策。
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推进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入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性原则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促进学校课时与家长下班时间衔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课外培训的频次和成本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维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招聘和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专项监督。为因分娩而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谊作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员工之间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及时修订完善现行休假和工作时间政策法规。
7.加强政策调整的有序衔接
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继续落实现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育儿假制度的探索。加强立法,保护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帮扶保障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专项救助制度支持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入住公共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照护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应当优先安排住房保障。对长期不能自理、家庭成员中有特殊计划生育困难的老年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护理补贴。落实帮扶所需资金,探索设立公益性基金或有条件的基金,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支持关爱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探视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双岗”联系制度,保障编织帮扶安全网。
八、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意识和政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的生育扶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为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为婴幼儿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我们将开展活动,创造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的城市。
深化战略研究。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继续深化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改善人口空分布,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部门、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结构变化,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打破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加强工作监督。各省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省委、省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政府将适时进行监督。
7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微信公众号“健康中国”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相关问题解答。
1.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落实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措施,清理废除相关处罚规定,落实积极生育的配套措施,简称落实三胎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
二胎三胎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实行三胎生育政策。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对三胎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还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地制宜做好法律与政策的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中央政治局会议5月31日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实施前生育三个子女的,可以根据修改后的法律确定。
3.三胎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否取消了计划生育?
三胎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计划生育新的内涵,即落实三胎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改革服务管理体制,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未来会不会有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措施?
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废除相关处罚,实现入户、入学、就业与个人生育完全脱钩。
5.违反法律法规生三个孩子有没有社会抚养费?
征收决定已经依法作出并执行的,应当维持;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完成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缴纳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和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释,扎实有序推进落实工作。
6.如何建立和完善人口服务体系?
聚焦“一老一小”,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保幼功能。落实出生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工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疫苗接种、户籍登记、医保参与、社保卡申领等“一件出生事”联合组织。
七、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夫妻生育子女,实行出生登记,按规定提供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出生登记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管理。推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是科学掌握出生人口状况,准确提供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八、妇幼安全的五大体系是什么?
母婴安全五大体系包括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妇项目管理、危重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和访谈通报制度。五大体系贯穿孕产妇服务和管理全过程,以“强调预防、守住底线、强化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障孕产妇安全,针对不同风险人群提供适当、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九、如何对孕妇的妊娠风险进行分类和管理?
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孕妇的妊娠风险进行筛查和评估,对孕妇进行分类管理,并在《母婴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类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妇,应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妇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副主任以上资质的医生应进行评估诊断,告知其继续妊娠的风险,并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十、有哪些措施保证危重孕妇和新生儿的救治?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指南》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区域组织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管理、服务能力、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工作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成立区域急救专家组,加强转运、用血等关键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
十一、如何保证新生儿的安全?
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合作网络,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有序应对、高效运行的危重新生儿救治、咨询、转诊网络。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保障,产科、儿科密切协作,加强人员培训,推广新生儿早期基础保健、早产儿袋鼠式护理、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加强新生儿健康管理,加强孕期、产前、产中和产后优质服务,保障胎儿和新生儿健康。
十二、在预防和治疗出生缺陷方面有哪些措施?
完善出生缺陷防控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普及和咨询,加强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工作。
十三.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包括哪些措施?
一级预防是指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检查和婚前咨询,从而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从而减少致命和严重残疾儿童的出生。三级预防是指筛查和诊断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治疗和康复出生缺陷儿童,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
十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哪些服务?
自2010年起,中国开始实施全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为农村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服务,预防和降低出生缺陷风险。目前,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国各县广泛实施。所有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均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15.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哪些疾病?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疾病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根据卫生部门的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群众需求和疾病发生的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的筛查病种。
十六、如何建立健全托幼服务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
将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金融、金融、人才等配套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托幼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逐步依法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能育儿等新业态,在育儿服务、奶粉乳业、动漫设计制作等行业培育民族品牌。
十七、如何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照护服务?
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拉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便民便民托幼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雇主为员工提供托儿所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实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性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幼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儿所管理办法。支持代际关爱、家庭互助等关爱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托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儿童。
18.“十四五”期间婴幼儿供养人数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托养名额列为20项主要指标之一,提出2025年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养名额由目前的1.8个增加到4.5个。
十九.“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多少普惠示范名额?
“十四五”期间,实施公共托幼机构建设工程和普惠性托幼服务扩容工程,在150个城市新增50多万个示范性普惠性托幼场所。
20.产假和生育保险方面有哪些措施?
严格执行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完善假期劳动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十一、计划生育前还能享受相关待遇吗?
在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继续落实现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育儿假制度的探索。
二十二、计划生育特殊津贴标准如何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专项救助制度支持标准动态调整。自2011年以来,援助标准提高了四倍。目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专项救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
二十三、如何构建婚育新文化?
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重视家庭、家庭教育和家庭作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男女平等,适龄结婚生子,生健康的孩子。要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发邮件给zhengcewenda@nhc.gov.cn。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以专题问答的形式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