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市辖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首次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重新鉴定。必要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组织对全国疑难、复杂、重大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悦教授告诉等深线记者:“根据我们新刑诉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医学会出具的是鉴定意见,不是鉴定结论。作为鉴定意见,应当允许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公诉机关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反证。但目前由于我国医疗事故罪对应的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学会鉴定很难像司法鉴定那样接受鉴定人出庭质证等法院诉讼。这使得一旦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特别是一旦省医学会作出结论,就很难启动中华医学会的再鉴定。”
对接受鉴定意见的质疑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成为李及其辩护人邓一审上诉时的辩驳焦点。
邓对此提出意见:“一审法院采用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确定死亡原因的依据,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本案尚未尸检,死因根本无法确定。”
事实上,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与法院审判要求不匹配,曾在医学会内部培训中引起讨论。
据中华医学会官网公开信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规划发展处处长郑振宇在2018年全国医疗鉴定培训大会上,对医疗损害鉴定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定过程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他指出,医疗损害鉴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并对鉴定人负责;医学会的评审以团队评审的形式进行,评审人员匿名。这就是两者之间的规范性差异。”邓李强告诉记者。
据中华医学会官网介绍,中华医学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02年以来,中华医学会建立了覆盖市、省两级400多个医学鉴定所的三级鉴定体系。
《中国医疗事故十年技术鉴定总结》显示,2002年至2013年,全国各地医疗协会共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万起,其中约四分之一的病例在首次鉴定后需要重新鉴定。两种评价完全不同的结论率约为19%~24%。此外,约有360宗个案被确定为“有需要”。即对于疑难、复杂、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医疗事故纠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邓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愿意介入医疗过错认定,这不仅发展了业务,也强化了机构的社会作用和地位。但法医专家不一定是医学专业人士,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医学协会由医学专业人士组成。在一些医疗事故中,只有专业人员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就法院而言,只要是法院委托的,无论是委托医学会还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都没有特殊原因,法院都会采用相应的鉴定机构。”
记者进一步采访了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了解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如何满足规范医疗纠纷调解的需要和法院审判的要求。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澄清责任的困难
除了如何接受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的争议外,李医生是否履职也成为控辩双方举证和质证的焦点。
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具体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
换句话说,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和医院,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
邓指出:“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来看,更强调的是个人因素。医疗系统中的这种确认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医疗事件中值班医生是谁,以及如何处理相关医疗事故,追究医疗责任。当医疗事故发生时,个人责任实际上很难区分。因为有些医疗行为是由团队实施的。”
法院在对李案的一审判决中,以“李对新入院待诊产妇的没有特别关注,没有查看检测报告、分析检测结果并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为由,认定李严重不负责任,致死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表示:“根据相关医院制度,李不是的主治医生,没有义务主动检查的实验室结果,不能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李已经履行了值班医生的职责。”因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是否履行职务是错误的。
王悦认为,虽然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但没有明确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医疗事故中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可能纯粹是个人技术因素,但也可能是个人责任因素,比如违反规章制度、常规医疗等失职行为;有些可能是个人因素,有些可能是医院管理因素造成的。当然,以上因素是耦合在一起的。”
二审法院判决:“李对产妇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事件发生后,没有对陈某进行法医鉴定,导致陈某死因不明。李的行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省长乐医院妇产科医生李无罪。
得到无罪判决后,李的工作和生活逐渐恢复正常。事故当晚出生的婴儿已经感受这个世界八年多了,却从未体验过亲生母亲怀抱的温暖。长乐医院,这场大闹的发源地,至今还在上演着人间生死。
医疗事故“两败俱伤”
在李终审判决当天,中国医师协会公开回应:“李案是中国法治的胜利。感谢法院在平衡医患关系时尊重患者权益保护,尊重医学科学本身的规律。"
以“医疗事故”为关键词,记者发现,我国医疗事故相关裁判文书数量呈波动上升趋势。2013年,1076例呈低点,2018年达到峰值5579例。自2013年裁判文书网上线以来的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从1076件增加到2019年的5341件,增长近4倍。从地域分布来看,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省份的医疗事故裁判文书超过1000份。
在每一个数字和每一个病例的背后,病人的生命和健康都可能受到威胁,医生的职业生涯也可能陷入黑暗。
作为为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邓告诉记者:“医生事故预防的目的不是想方设法打赢不该打赢的官司,而是着眼于提高我们的医疗安全,让每一次医疗都尽可能保证医疗安全,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将健康和生活托付给医生。如果没有医疗安全,可能只是对医院和医生的补偿,但对患者来说,他们将面临健康损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据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研究会会长赵敏教授介绍:“医患双方都要有规则意识,医疗纠纷案件要分清是非,而不是‘得过且过’,才能让事情变得更容易。在裁判案件时,既要关注患者个体的利益,也要关注案件背后患者的整体利益,关注案件的裁判可能对医患双方行为模式产生的影响。如果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仅仅出于同情而作出决定,会导致对患者和医生行为的错误引导,导致医生的防御性医疗行为,或者滋生所谓“大惊小怪而施予,小大惊小怪而施予,不闹事而不施予”的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