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很多人把它解释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这其实是不对的。
工龄一般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最重要的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来源。灵活的员工,虽然也在工作,其实没有所谓的工龄。
工龄实际上起源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工龄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有专门规定。当时国家把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企业工龄,以及相应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主要是以企业计算的工龄为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员工。
1957年,国务院发布《职工退休待遇暂行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全面退休制度。新退休制度中,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但计算方法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中企业的计算年限方法。
退休福利的连续工龄模式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直到1991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推进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转变为多缴多得的养老金待遇模式。
事实上,在2014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计算年限的连续养老金待遇模式仍在使用。事实上,连续工龄对退休福利影响不大。例如,超过35年的服务将支付基本工资的90%。
有人听说,工龄可以计算退休时的养老金。其实就是说,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连续服务可以视为缴费。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所谓的连续工龄是基于审查员工档案。员工本人档案丢失或关键档案缺失,无法确认连续工龄,不能视为缴费。如果员工个人档案丢失,甚至可能导致无法办理退休的情况。所以员工档案很重要,一定要高度重视。
养老保险缴费实施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维权,应当补缴社会保险。缴费后,养老金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否则,即使有工龄,也不会确认为养老金的计算年限。
因此,职工工龄认定的关键主要取决于职工档案,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后的社保缴费记录也是重要的辅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