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 最高判例: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可跨社区代理案件

栏目:历史 2021-10-08 18: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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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推荐对象应限定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公民”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公民”

论傅桂菊提出的公民代理人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当事人属于该社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证明材料。”本条推荐对象应限定为“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民”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公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当事人所在社区一般应推荐了解案情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公民代理案件。以一审法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傅桂菊、罗吉不是同一社区的公民或同一单位的同事为由,不承认代理人身份,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案例二:当事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和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为了保护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推荐公民代理诉讼。当事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和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为限。在这种情况下,胡军龙和其他四个人声称刘文祥不在同一个村庄,因为他是一个朋友。一审法院认定刘文祥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并无不妥。

案例三:不是员工,不让代理人违法

一审是否不允许嘉禾泰公司代理人出庭,违反了法定程序。范贵祥不是嘉禾泰公司员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要求。未能让他参加一审并不违法。

案例四:只能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相比之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限制了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明确只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推荐公民代理诉讼,以保护与其关系密切的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了解社区和单位人员的专业知识、诉讼能力和品德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推荐或不推荐的决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中国人的正常意思表示,当事人所在社区和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和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徐如刚所在社区为南京市鼓楼区XXXX办事处某某某社区居委会,其委托的杨益明地址为四川省英山县,不在同一社区。徐如刚所在社区推荐杨益明为其诉讼代理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杨益明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

案例五:如果允许外部人员推荐,或者完全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推荐,会导致公民代理泛化,失去“推荐”应有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推荐之所以受到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的重视,是因为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对推荐的公民有了更好的了解。社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推荐本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推荐”的立法本意。如果允许外部人员推荐,或者完全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推荐,会导致公民代理泛化,失去“推荐”应有的意义。

本案中,上诉人田明华的住所和× ×住所均在南京,田明华所在社区推荐的杨益明是四川人,不是该社区成员。一审法院认为杨益明不具备代理资格,田明华主张一审法院不允许杨益明违反法定程序代理的上诉理由不能依法成立。

案例六:既不是原告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也不是原告所在社区、单位或者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社区、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对本院2013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代理行为的通知》第四条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曲解法律,限制了其他公民的代理权限。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虽然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法律并未明确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代理的情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该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代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除参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行政诉讼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本案中,陈文忠既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是原告的近亲属,更不是原告所在社区、单位或相关社会组织推荐的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公民。因此,原告委托陈文忠作为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不予许可。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