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没有钟表,人们看时间的方式是看刻有记号的罗盘上的影子,因为古代的记录方法不一样,有十二小时制、百刻制、十六小时制、十小时制等等。由于记录时间的方式不同,时间上会有偏差。因为在中国古代,百刻制实行的时间比较长,是用方法计算的,一刻钟14分24秒,当天中午11点45分一刻。
古代人把一天一夜分成十二个小时,同时根据滴壶上的刻度,把一天一夜分成一百个小时。按照这个计算,中午三分钟就是中午11点45分左右。此时太阳挂在空处,是一天中“杨琪”的高峰期,而处决犯人属于“阴事”,甚至杨可达阴,这是小说中正午四分之三行刑的理论依据。
在古典侠义小说中,经常可以看到“中午三分钟”的情节——虽然经常在这个时候,有人喊“把人挡在刀下!”;或者有人脱光了衣服,轮着两把斧子去抢劫布施法庭,但无论如何,在普通人眼里,中午三分钟仍然是砍头的代名词。
但是历史上并没有相关的午间3点执行的法律。唐宋时期,每年从立春到秋分,加上二十四节气、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大斋戒等等,甚至农历新年和上下弦日,都不允许行刑。即使执行了,时间也大多是从年底到申请的时候。这种做法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