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性 央行调研组:如何提升征信业的可得性、可信性与可控性

栏目:教育 2021-10-12 0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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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征信管理局联合课题组在《中国金融》发表了题为《全面提升中国征信业知名度》的文章。

文章指出,虽然我国信用信息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信用信息产品的要求。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设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现代信用信息系统。未来仍有许多挑战:信用信息需求的多样化挑战现有的信用信息格局;新业务形式的出现对现有的信用信息服务提出了挑战;信贷需求国际化对跨境信贷服务及其监管提出挑战。

文章建议,信用信息领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清新发展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信用信息在数字金融和经济治理中的应用,努力构建与“十四五”时期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现代信用信息体系。推动我国信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快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体系,提高信用信息的可获得性;二是不断优化信用信息采集环境,提高信用信息可信度;三是构建信用信息安全网,提高信用信息可控性。

全面提高我国信用信息产业的知名度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信用信息管理局联合课题组

近年来,人民银行征信团队聚焦忠诚的政治本色、专业的能力要求、务实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人民银行首先是政治机关的立场。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体系的战略决策,准确把握信用信息产业发展规律,践行“信用信息为民”理念,始终坚持信用信息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我国信用信息产业的人民性。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社会信用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大众化是中国信用信息产业的本质特征

中国现代征信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征信开始,致力于推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民间信用交易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具有鲜明的人的本质的内在本质属性,其内涵可以具体概括为“ABC特性”。

a指可用性。可用性包括信用信息服务的可用性和融资便利性。在信用可获得性方面,中国已实现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全覆盖。信用信息系统覆盖了金融领域形成的信用信息;地方信用信息平台收集政府履行职责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面向市场的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存放在商业领域的信用信息。同时,信用信息服务不断优化,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查询网络系统,信用信息查询便利性不断提高。在融资可获得性方面,信用信息系统有效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扩大了信贷规模,改善了贷款结构。在实践中,我们探索总结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的“台州模式”和“苏州模式”,促进了小微企业融资,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b指信誉。我国信用信息全覆盖的顶层战略设计,充分体现了信用信息产业的人民性,从而构建了科学、合理、具有时代特色的现代信用信息体系。首先,信用检查算法是可信的。无论什么创新的征信格式和产品,都要求包含规则和算法,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应该公开透明。第二,数据质量可信。高数据质量意味着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第三,信息权益保护措施铸就公信力。信用信息纠错和维权的制度设计,以及异议、投诉、监督、诉讼等信用救济政策,都旨在确保信用信息的公平正义。

c指可控性。一是征信流程可控。在信息收集、处理和存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遵循征信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确保信息来源可追溯、可更正、可维护。第二,微观调控可控。构建覆盖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处理全过程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体系。三是宏观管理可控。推动信息安全管理立法、规章制度出台。从最近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完善。

提供人民满意的信用信息服务

信用信息供给“可及”,全力支持“六保”“六保”。目前,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经济实体全覆盖。2013年搭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运行良好。2020年促进中小企业融资2.1万亿元,超额完成全年8000亿元的目标任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此外,利用新技术和替代数据创新信贷信息服务。例如,广东省打造的“粤信融”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数据挖掘信用、信用赋能金融、金融惠民的思路,深化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截至2020年底,“广东新荣”累计登记申请贷款企业81.5万家,全年新增配套金额3052亿元。大力完善三农信用信息服务,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信用监管“安全”,有效保护了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对因疫情未能按时还款的四类人群采取了信用宽容政策,既有助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又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些成功经验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认可和借鉴。通过一系列政策与监管相结合,筑牢信用信息安全防线。严格查处违规个人征信业务,积极化解互联网企业集团信息垄断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征信领域重大风险。如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以“三防两查”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系,特别是在技术防御方面,创新开发了信用查询安全管理平台,实现了信用报告查询的可记录性、可追溯性、预警性和阻断性。

信用信息服务是“有形的”,努力让人们享受便捷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网上银行、自助查询机、商业银行代理等方式,拓宽征信报告查询渠道,扩大服务半径,切实缓解群众排队难、排队难、查询难、查询难等突出问题。近年来,广东省依托“新安平台”,推出了移动支付、微信预约、设备改装、设置代理点、网上网银查询等多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线下人员的聚集,并实现可访问和有形的在线查询。

征信开放,着力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加大的背景下,企业信用信息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的开放正稳步有序推进。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各类债券进行评级。2020年底,标准普尔和惠誉两家外资独资信用评级机构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前期备案的白盾和易博睿两家外资企业征信机构初具规模。

新形势下现代信用信息产业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征信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征信产品的要求。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构建适应新形势的现代征信体系,未来仍面临诸多挑战。

信贷需求的多样化对现有的信贷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的我国公共信用信息格局已不能适应信用信息数量化、多样化需求的发展。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虽然信用信息覆盖面大,但有效融资人群少,无法满足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的要求;随着金融或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增加,进入信用信息系统的意愿强烈,导致信息类型和信息格式的多样化,这不仅对现有信用信息系统的能力提出了挑战,也对其处理能力提出了挑战。

新业务形式的出现对现有的信用信息服务提出了挑战。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金融和数字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逐渐形成。其显著特点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信用评估发放贷款,客户主要面向普通大众和小微企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是高频、高频、实时的,需要7x24小时网络支持。这些新特点对我国现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承载能力、高频高速查询的支持以及相关信息的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

信贷需求国际化对跨境信贷服务及其监管提出挑战。近年来,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放款前,境外放款银行对境内放款主体有较强的信贷需求;贷款后,如何通过相关数据找出贷款主体,实时掌握其信用风险状况,成为贷款人和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面推进我国信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

面向未来,征信领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清新发展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征信在数字金融和经济治理中的应用,努力在“十四五”期间构建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推动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提高信用信息的可用性。

一是加强征信行业顶层设计。深化“政府+市场”“国家+地方”双轮双层驱动信用信息发展模式,从四个逻辑层面完善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体系:推进金融数据共享;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加快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集团的市场交易信息共享;利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在上述三级征信机构之间建立联盟链。

二是完善征信机构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信息系统存量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增加信用信息产品增量供给。加快培育市场化品牌征信机构,打造全国、区域领先的征信平台。在支持引进高质量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同时,鼓励境内机构高水平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优化信用信息服务体系。践行“信用为民”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和不满意为衡量标准,着力构建覆盖现场查询、自助查询、代理查询、网银查询、互联网查询的立体化查询网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信用信息服务获得感。

持续优化信用信息采集环境,提升信用信息可信度。

一是探索制定信息共享统一标准。根据金融信息、政府信息、企业交易信息,分别制定信息共享的基本标准,时机成熟时开放三种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区块链技术在收集和共享信用信息方面的应用。

二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将有助于市场化征信机构全面、及时、准确、低成本获取相关信用信息,促进数据要素向生产要素转化。

三是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集团通过共享实现应用,帮助更多没有信用记录的“长尾”或“白户”群体建立信用记录,享受正规金融服务。

构建信用信息安全网,提高信用信息可控性。

一是加强征信业审慎监管。将所有征信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建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机制。推进技术与监管深度融合,实现征信智能监管。

二是加强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能够适应数字经济条件下征信机构运行、征信业监督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要求的法律法规,减少隐私侵权行为。持续完善信用异议、投诉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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