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经国家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14: 57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齐
哪些工业园区需要规划环评?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根据《意见》,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工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环境部环境评价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旨在解决部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规划环境评价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监督长效机制,定期调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工业园区后续评价的开展和实施情况。
将解决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该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指导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解决部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职责不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管, 切实提升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升级版《通知》,即《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与《通知》相比,《意见》充分落实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提升服务的要求。简化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类型,探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接的方式,明确园区建设项目的简化条件、原则、内容和改革试点要求。
同时,《意见》统筹做好“三线一票”、规划环境评价、项目环境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等工作。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保区域“三线一单”成果落实;采纳并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简化和审批园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依托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全覆盖的总体部署,优化园区共享污染治理措施的管理方式。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聚焦环境质量提升,突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职责。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监督和指导的具体措施,切实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哪些工业园区需要进行规划环境评价
《意见》明确了哪些工业园区需要进行规划环境评价。
根据《意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工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在编制相关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与《通知》相比,《意见》未对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园区单独提出规划环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园区功能和区域单一。规模较小,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而且往往不会单独规划。”该负责人表示,《意见》鼓励这些园区在本地区其他类型工业园区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意见中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何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该负责人表示,从长江经济带和青海省11个省市“三线一令”的结果来看,工业园区一般都是划给重点管控单位,相应的管控要求也比较明确。部分省份编制了省级及以上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工业园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准入和管控要求。规划环评主要关注优化规划产业的定位、布局和规模,以及避免和减轻规划环境影响的对策建议。两者在内容和评价方法上都有一定程度的重叠。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将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规划环境评价的审查重点。因此,为避免重复工作,更好地满足“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完善服务”的要求,对于已发布并组织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省份,《意见》建议,可委托生态环境部召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生态环境部。该负责人表示,规划应明确规划如何将环评与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管理制度、技术支撑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
此外,《意见》还指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入园的重要依据,在高质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部分内容。“工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境评价工作,并采纳实施了规划环境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或授权制定区域环境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和严格环境评价管理的重点行业清单,能够有效防控入园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持续改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近五年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该负责人表示,《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在上述条件下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
加强公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监督
为确保《意见》顺利实施,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长效监测机制,定期调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工业园区后续评价的开展和实施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监管。重点检查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和实施情况,公开曝光编制质量差、规划环评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并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意见》还指出,如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严重不准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持,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可以依法向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进行处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落实相关要求,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失职行为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生态环保督察员。
根据《意见》,有必要规范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的管理。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被取消资格并依法予以公告。评审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告知其所在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实。”生态环境部环境评估司负责人指出,各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根据《意见》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特别是对污染严重或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园区,要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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