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盘活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先生详细讲解了如何应对“一户多房”和超面积宅基地的情况。
01关键政策
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方面,《通知》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庭院。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占地。经批准建房的,应严格按照“新拆”要求,将原有宅基地退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然后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居”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在人均土地面积小、一户不能保证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有房住。
02政策解读
宅基地是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作为居住基地的土地。宅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建房子、盖房子或者决定使用土地建房的;
已建房屋的土地,已建房屋但无遮盖或者无法居住的土地;
规划建房用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即“一户一宅”。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居”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就像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一样,不可能把超标准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都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筑,要结合各种情况综合认定。
举个例子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规则》规定:
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楼面基准地价,按使用年限20年收取。
有偿使用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0%收取;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5%收取;100平方米以上不满150平方米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0%收取;超过150平方米的将按基准楼面价的55%收费。
史律师提醒:
《通知》的发布将直接督促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重点对“一户一宅”和宅基地超面积部分进行认定和处理,这也意味着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农民的合法面积和权益。广大农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