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县10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嫌疑犯肖像的通缉令。
资料图:在柴振国的院子里,一位老人在棺材前悼念死去的亲人。
今天,记者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唐县“2·12”惨案日前在唐县人民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报道,2008年2月12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倒马关乡街子村发生一起特大命案。两个村民家中有9人死亡,1人重伤,其中包括一名4岁女孩和一名4个月未透露姓名的女婴。经过日夜奋战,保定警方于2月14日16时在涞源县走马驿镇成功抓获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与柴有亲戚关系的邻居宋新乐、柴振国,曾将垃圾倾倒在柴家的过道里,引发矛盾。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今年2月12日7时许,柴拿着钢钻从家里出来,追上了正要回家的宋新乐,用钢钻猛砸他的头,把他撞倒,用钢钻尖猛砸宋新乐的头、胸、背等部位。后来,他闯入宋新乐的家中,用钢钻将宋的妻子柴打死,并打伤了宋新乐的儿子、女儿和另外两人。
从宋新乐家出来后,柴拿着钢条进入柴振国家,用钢条砸伤柴振国、贾、年仅四岁的柴景云、四个月前出生的柴、金梅及其女儿,造成六人死亡。
之后,柴回到宋新乐家中,用钢枪杀死了受伤的儿子宋慧波。后来,柴又来找宋新乐,用钢砸穿了宋新乐的头,导致他死亡后逃跑。宋新乐的女儿宋获救后死亡。
据法院审理,柴因个人恩怨故意杀害他人,致十人死亡,作案后潜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柴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影响力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宋新乐、柴振国亲属各项费用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