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心”是未成年人认识世界的动力,但有时也会成为伤害我们的源头。比如身边有人吸毒,我们是否可以出于好奇去尝试一下?不!
今天,通过以下案例,检察官想告诉广大未成年人:千万不要让“好奇心”成为你中毒的“催化剂”!
未成年人很聪明
亲身经历
对于刚满16岁、初中辍学时间很短的梁潇来说,在酒吧遇到一个在国外生活过的大方“哥哥”是一件很酷的事情。当时,梁潇独自一人在日照市工作,因为她按时被解雇,甚至没有地方住。这位“兄弟”二话没说,让梁潇到他的住处来,把他带进去。
没想到,晚上12点,这个叫杨某某的“哥哥”拿出了一个装有奇怪设备的矿泉水瓶和吸管,还有白色粉末。通过杨的手术,明白他是在吸毒!然而,梁肖忍不住好奇,所以他试了一下。十分钟后,我感到头晕,脑子像浆糊一样。
每隔一天,梁潇又来住下。杨再次拿出冰毒和毒品工具,让一起吸了起来。几天后,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允许吸毒的犯罪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知梁潇立即接受戒毒教育,梁潇终于“没有深度涉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判断
公安机关将杨涉嫌容留他人一事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杨系韩国公民,其在中国允许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宿主他人。检察官依法告知了杨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相关规定,耐心解释了其行为为何构成犯罪,并分析了其自首等量刑情节及可能受到的处罚。杨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杨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供述,公诉人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鉴于其入境期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构成累犯,并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驱逐出境,杨接受了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法院最终判处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驱逐出境。
追根溯源,远离“毒”
众所周知,毒品因其成瘾性、难以戒除和对身体机能的危害,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禁止使用。1987年,联合国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在中国,为了打击涉毒犯罪,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我国法律对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定罪标准低于容留成年人吸毒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只要存在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不仅自己吸毒,还多次允许未成年人梁肖吸毒,最终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从梁潇的角度,分析他中毒的经历,我们认为遇到朋友,遇到困难有朋友帮忙,真的是热心肠。然而,当发现朋友有不良行为,尤其是药物明显错误时,梁潇并没有立即离开。相反,第一次尝试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进行的。当有第一次的时候,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未成年人。
卢建军有话要说
对于正在成长的未成年人来说,吸毒会带来更多的伤害,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伪装性强、价格相对较低、针对青少年、危害较大的新型毒品。所以要珍惜宝贵的青春,一定要远离毒品,不交吸毒贩毒的朋友。如果发现亲戚朋友中有抽烟贩毒的人,要劝阻;第二,远离;第三,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记得抵制好奇心,抵制诱惑,明白“吸毒落入虎口”的道理,坚决不吃第一口。
相关法律知识
容留他人是指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收容是指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地方”不仅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自己经营管理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