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指定监护人

栏目:历史 2021-09-19 0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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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和《民法典》第13条

客户a:我是孩子的阿姨。他的父母不在了。我可以做他的监护人吗?

顾客乙:我丈夫突然生病了。现在他是一个植物人。我们自己的公司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我可以替他签名吗?

顾客C:我和老婆孩子几十年没联系了,没有其他亲戚。万一我因为严重的疾病失去意识,我需要他们进行后续治疗。

……

关于监护,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然而,仍然有更多的案件没有法定监护人。需要通过遗嘱、咨询、命令、预约等方式确定监护人。,且监护人将代表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目前,《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当然是监护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自然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营利性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遗嘱监护

为了防止以后发生意外,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的方式,为孩子选择一个可靠的人作为监护人。他们选择的监护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值得信赖的朋友。

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由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商监护

协商监护分为协商前监护和协商后监护。

协商前监护是指成年人有意识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形式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这样,他/她建议采取录音录像或去公证处公证。只有结论过程符合法律,他/她才能避免担忧。

事后协商监护是指在已经发生需要监护的情形,无法按照法定监护令确定监护人时,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由谁成为监护人。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权,下列有监护权的人应依次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兄妹;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依次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和孩子;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监护人可以由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协议确认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

公共监护

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依法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应当是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有条件履行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以上五种监护方式不需要办理监护登记。但如果被监护人需要办理财产转移、离婚、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在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往往需要社会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确定监护人,从而获得处理重要事项的权利。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审理时间应当短于普通案件。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发现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同时指定监护人。在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后,监护人可以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

该法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参考案例:深南法民一铁子4号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被申请人因老年痴呆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现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法院应该给予正确的批准。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指定为监护人。在诉讼中,因被申请人的哥哥邹某宇、姐姐邹某清、儿子邹莫怀、邹莫兵也声明愿意邹某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合考虑一切合理、适当的因素,法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邹某智担任邹某明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申请人邹某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邹某智为被申请人邹某明的监护人。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