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 员工擅自离职 法院:酌定赔公司一个月工资

栏目:科技 2021-11-23 17: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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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边肖人力资源法

马航空于2015年7月15日加入深圳市第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马兴空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辞职。

离职前马航空的平均月薪为4290元。

2016年10月24日,公司向马航空送达《自动辞职通知书》,视为自动辞职,并要求马航空赔偿公司完成工作的额外费用19,305元。

马航不同意。因此,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马来西亚银行空赔偿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造成的损失19305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兴空辩称自己离开公司只是口头要求班长离开公司,因为家里有事,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马兴空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损失一个月的工资。

宝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兴空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要求赔偿完成马航空工程的额外费用19,305元。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航空擅自离开造成损失19,305元,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支持。劳动者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大致相当于其一个月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招用其他人员为其工作三十日应当支付的报酬。因此,根据马航空离职前的平均月薪,法院判决马航空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损失,即42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马航空赔偿公司损失4290元。

员工诉求:错了!离职后不再是员工,没有义务赔偿公司损失!

马兴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要求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人于2016年6月8日离职,不再是公司员工,因此没有义务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应遵守《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和《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三节第四条。马航空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二审判决:马航空私自离职后,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马航空的工作,公司为此支付了工资和加班费,马航空应予赔偿。一审认定一个月工资合理合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马兴空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兴空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马航/但是,马航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不承认这一点,因此法院驳回了马航的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公司提供了员工工资支付记录,证明马航空私自离职后,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了马航空的工作,公司为此支付了工资和加班费。马航空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

鉴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航空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9,305元,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大致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替代其工作30天应支付的报酬。一审法院裁定,马航空应参照离开公司前的平均月薪赔偿公司一项损失。

总之,马航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号。:广东03钟敏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