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诉令 案例评注第一期 国内首例涉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

栏目:科技 2021-11-23 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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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新环境、新问题、新挑战,知识产权权利人克服各种困难,奋发图强,取得新成绩,涌现出许多令人瞩目的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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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最具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案例精选及案例评述栏目旨在记录这30个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希望这些精选案例能在新的业务业态、新的模式、新的业务发展背景下带给我们新的思考。

康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康文森公司与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了3起侵犯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

#1

判断要点

1.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被申请人实施该行为是否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执行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可能妨碍本案审理或者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对该行为采取禁止性保全措施。

2.考察是否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重点考察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执行难等损害。原则上,禁止性保全措施只能在确有必要时采取。

3.判断是否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采取具体的行为保全措施,还应当权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兼顾双方利益。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可以认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理的。而且,对申请人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程度,超过对被申请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程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就越强。

4.判断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特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可以采取,同时考察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5.在审查是否应允许申请保全禁止当事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和寻求域外司法救济的行为时,也应考虑国际礼让因素。在考虑国际礼让因素时,可以考察受案时间、案件管辖是否适当、对域外法院审判和判决的影响是否适当。

#2

案例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732、733、734号

#3

聚会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

#4

案情简介

2014年,康文森公司通过购买从诺基亚获得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后,致函华为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使用的2G、3G、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需要获得其授权许可。2017年2月,康文森公司以公函形式致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2017年7月,康文森将华为诉至英国法院,理由是认为后者侵犯了通信领域的4项专利,华为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包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2018年1月,华为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确认必要的专利使用费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康文森公司。2018年4月,康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要求华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9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定了华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康文森公司涉案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率过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康与华为确认未侵犯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三起案件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康在最高法院对这三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不能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于8月27日停止侵权判决;违反原裁定的,每天罚款100万元。

#5

判断观察

法院经审查认为,华为技术公司在三案终审判决前申请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判决,在性质上属于行为保全申请。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是否确实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未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被申请人实施该行为是否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执行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可能妨碍案件审理或者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对该行为采取禁止性保全措施。具体到三个案件,首先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三个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是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和康文森公司,而德国的诉讼当事人是康文森公司和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两国的诉讼当事人基本相同。其次,从审理对象来看,在三起案件中,中国科技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请求确定康文森公司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在德国诉讼中,说服公司声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侵犯了说服公司的标准基本专利权,并请求杜塞尔多夫法院命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停止侵权。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停止侵权判决的前提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康在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谈判过程中提出的许可费报价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因此,虽然三个案件与德国诉讼在纠纷性质上存在差异,但在审判对象上存在部分重叠。最后,从行为效果来看,康文森公司一旦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并获得许可,将会干扰三个案件的审理,很可能使三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失去意义。综上,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将对三案的审理推进和判决执行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华为技术公司向法院申请禁止康文森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具备保全该行为的前提条件。

是否真的有必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考察是否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重点考察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判决执行难等损害。原则上,禁止性保全措施只能在确有必要时采取。在这三起案件中,杜塞尔多夫法院已经做出了停止侵权的判决。一旦康文森公司提出申请并执行,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将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被迫退出德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康文森公司的要价并与之达成和解。在前一种情况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因退出德国市场而遭受的市场损失和失去的商机,事后无法用金钱补偿。后一种情况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因担心停止侵权判决的压力,不得不接受康文森公司的要价,该要价是一审法院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率的18.3倍,在三种情况下可能被迫放弃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无论中国在这三起案件中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这三起案件的判决实际上很难执行。无论以上发生什么,华为技术公司遭受的损失都难以弥补。这三种情况都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情况确实紧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关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判断是否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采取具体行动,还应当权衡不采取行动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和采取行动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兼顾双方利益。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可以认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理的。而且,对申请人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程度,超过对被申请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程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就越强。如上述三起案件所述,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并获得许可,如果法院不采取相应的行为保全措施,华为技术公司将遭受被迫退出德国市场、被迫接受许可要价、放弃在中国法院的法律救济等不可挽回的损失。相反,如果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康文森公司的损害只是暂缓杜塞尔多夫法院的一审判决。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暂缓判决不会影响康文森公司在德国的其他诉讼权利。同时,康文森公司是标准的必备专利权人,其在德国诉讼的核心利益是获得经济补偿。杜塞尔多夫法院停止侵权判决的暂缓执行将对康文森公司造成有限损害。两者相比,未对华为技术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对康文森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合理的。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为分行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可以依法保护康文森公司的利益。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既要判断禁止被申请人作为具体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能否采取,也要考察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德国的三起案件及相关诉讼主要涉及华为技术公司和康文森公司的利益。同时,在三起案件中,行为保全的对象是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而不影响公共利益。综上所述,三起案件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考虑国际礼让因素

在审查是否应允许申请行为保全时,也应考虑到国际礼让,行为保全禁止当事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和寻求司法救济。在考虑国际礼让因素时,可以考察受案时间、案件管辖是否适当、对域外法院审判和判决的影响是否适当。从受理时间来看,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受理了这三起案件,杜塞尔多夫法院于2018年4月受理了德国的相关诉讼,因此这三起案件首先被受理。同时,禁止康文森公司在三案终审判决作出前向杜塞尔多夫法院申请执行相关判决,不会影响德国诉讼的后续审理,也不会减损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只会暂缓其判决的执行,对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了适度影响。

由于这三起案件的紧迫性,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故事没有听取康文森公司的意见。康文森公司收到本裁定后有权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在法院对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

违反本裁定的,自违反之日起,每天处以100万元罚款,每天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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