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传一场演唱会时,一家公司在其票务网站上表示,水木年华集团将参与,但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回应称,这是虚假宣传,并起诉法院,要求赔偿200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经两级法院审理,票务网站获赔偿3万元。
2018年8月,卢庚戌发现河南寒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河南寒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大河票务网上发表文章,并发布题为《2018蓝色经典·星空蓝夜》的海报,海报中有苗杰和卢庚戌的照片,并宣传水木年华将客串。
然而,卢庚戌表示,他、苗杰和水木工作室从未收到任何音乐会邀请,也没有实际参加音乐会。
因此,卢庚戌向法院起诉,称寒浞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2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卢庚戌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寒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是因为水木年华没有被邀请参加演唱会,还是因为海报发布后的其他原因?这需要组织者进行调查。”寒浞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演唱会的组织者,网站也不是海报、演出新闻的发起者,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网站本身不卖演唱会门票,也不从中获利,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卢庚戌律师表示,寒浞公司发布的海报并非主办方发布的原版,而是经过编辑的版本,应当履行核实义务。但被告公司仍凭借原告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加网站浏览量牟利,故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寒浞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寒浞公司主观上难以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涉案宣传导致误解,从而增加其销售商品的销售机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是发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赔偿金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