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宗接代 为传宗接代 他默许妻子“借精生子” 结果如何

栏目:国内 2021-11-29 22:53:51
分享到: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杨青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近日,云南省演金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丈夫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2002年,乾某经亲戚介绍后,与同村的秀某结为夫妻,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幸福得让同村人羡慕。但随着女儿的长大,谁也不会料到,这个家庭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而支离破粹。

2012年,乾某有再生育一子的迫切希望,在其已进行结扎且复通手术失败无法再生育的情况下,乾某给妻子出主意,让其与邻村的男子同居,只要可以生下儿子,其他都可以不计较。2013年至2016年期间,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乾某一直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扮演着一个合格的“父亲”。2016年,在秀某与他人连续生育三个女儿后,乾某放弃了,开始拒绝抚养秀某生育的女儿,秀某带着三个女孩靠别人救济为生,无奈,秀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乾某离婚。

2012年,甘某迫切希望再要一个儿子。当他被结扎后未能再生一个孩子时,甘某给了妻子一个想法,和邻村的一个男人住在一起,只要能生个儿子,其他的一切都可以忽略。2013年至2016年,甘某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甘某却总是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购买奶粉,扮演一个合格的“父亲”。2016年,修某与他人连续生下三个女儿后,甘某放弃,开始拒绝抚养修某的女儿。秀某以他人救济带三个女孩为生,但秀某起诉法院,要求与甘某离婚。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秀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感情名存实亡,婚姻已无存续必要,根据双方的意见,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由乾某抚养,秀某与他人生育的三个女儿由秀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双方没有上诉。

来自法官的信息:

“借精生子”、“代孕”均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其二人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权,如果不是秀某自愿放弃,乾某也应当对后来出生的三个女孩尽抚养责任。再者,“借精生子”显然是有悖于当前的道德观念。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所谓的“借精生子”行为,双方都是明知和自愿,其性质与婚外情并无区别。无知起闹剧,其二人的行为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闹剧收场,却让三个女孩开始了一个不一样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