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禁烟区“抽烟”,伤害自己也影响他人。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社会文明促进条例》将9项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名单,对包括“公共场所吸烟”陋习在内的城市文明建设“顽疾”予以重拳打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示,将本着《条例》中教育与处罚并重的精神,制定相应措施,加强《条例》宣传,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和广大市民在非吸烟场所对吸烟者说“不”,织密监督网,真正推动《条例》细化落实,突出实效,将文明行为转化为公民自觉行动。
加重处罚
禁烟区吸烟罚款由10元提高到50-200元医院、商场、候诊室...虽然我们可以在城市的大部分公共场所看到禁烟标志,但仍有很多人无视禁令,在禁烟区“抽烟”,不顾对他人的影响。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严玉水介绍,1996年,我市出台《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确规定影剧院、室内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室内教育场所、医疗机构、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目前,这些场所的禁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个体素质差异、违法成本低、执法力量有限等因素,违反禁烟令的现象在全市都有随着《条例》的实施,这一问题将得到突破。严玉水指出,《条例》大大提高了对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过去,个人在非吸烟场所非法吸烟,只处以10元罚款。许多违法者并不在乎。现在《条例》将处罚金额提高到50-200元,这将大大增强对违法者的震慑和教育警示意义。”
强调责任区制度
管理人员未能劝阻吸烟者被罚款5000元《条例》的亮点之一是突出了责任区制度,指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其服务区域的不文明行为。具体到禁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相应劝阻吸烟责任的,没有明显禁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处以2000元罚款;未劝阻吸烟者,或者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严表示,《条例》建立了社会参与、共同努力的禁烟体系。下一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分批对近万家被监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实施《条例》。培训成立禁烟专项监督小组,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市民在禁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时,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如果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劝阻,市民可以拨打2050120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报。对于多次被举报的场所,我们将加大巡查频次,发现有吸烟者的,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将按照《条例》进行严厉处罚。”
完善禁烟制度更具可操作性CPPCC市委员、天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糖人:《条例》在《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对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的控制和治理。首先,《条例》在原有基础上,有效完善了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从场所、行为等方面补充明确了各项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毫无疑问,这将极大地促进相关禁烟措施的实施,并显示出实际效果。其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场所管理者在公共场所禁烟问题上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特别是赋予管理者拒绝为非法吸烟者提供服务而不退还相关费用的权利,有效增强了相应公共场所管理者劝阻非法吸烟的动力和积极性,有助于公共场所无烟环境的维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社会文明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将真正有力地推动厦门无烟目标的实现。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规定
第四十二条:个人在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禁烟区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如果你不经劝阻就要求他离开,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也不会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对不听劝阻、不离开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没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为吸烟器具、物品提供烟草广告的,处5000元罚款;
对吸烟者不劝阻或者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
在火车上吸烟可能会被扣留《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非吸烟区吸烟”等16种行为界定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动车上吸烟影响运行安全,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属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