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张维为
“如果死后家里不能妥善处理遗产,生活不安定怎么办?”近日,42岁的深圳市民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走进深圳公证处,实现了成立遗嘱信托的愿望,解决了今后财产处置规划和遗嘱执行的“烦恼”。据悉,这也是深圳公证行业首次在民法典中探索“遗嘱信托”这一新制度。
李女士几年前与前夫离婚,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通过努力工作保住了自己的身家。在考虑意外风险时,她很头疼:如果遗嘱规定所有遗产都要由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继承,他们将无法照顾。同时,如果女儿继承了大量财产,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再婚前夫能否将所有财产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未来的事业支持?她不自在。
李女士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琴、朱楚欣。律师帮助他们进行“遗嘱信托”安排,从而巧妙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与此同时,律师还为她提供了解决方案,如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监护人、意向监护安排和监护协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勤、朱楚新讨论委托人“遗嘱信托”的安排
在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李女士最近来到深圳公证处,在遗嘱公证中为其所有遗产设立了遗嘱信托。李女士与其挚友张女士签订了《民事信托协议》。同意李女士去世后,由张女士负责管理李女士的遗产,并按照《民事信托协议》中李女士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管理的遗产及相应收益分配给三名受益人:李女士的父亲、母亲和女儿。这样有利于“保住遗产”,按时给李女士的父母和孩子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当李女士的女儿30岁时,她会把所有的财产都给她。
“遗嘱信托”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之一。《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杜勤律师介绍,遗嘱信托是一种民事信托,不是信托机构从事的商业信托。可以由个人委托,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委托人的民事目的,很少注重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增值性。遗嘱人选择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也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但她认为,公证程序会增加仪式感和信任感,间接产生“登记”功能。此外,尽快与公证处联系非常重要,这对于建立遗嘱信托执行与继承之间的公证联系程序非常重要。
深圳市公证处业务指导与R&D处副处长胡晓慧表示,信托财产最重要的特点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普通商业信托必须注册才能独立。但在市场上,家族企业信托成立的最低门槛高达1000万,高昂的管理费根本无法满足普通人的信托需求。但是民事信托登记制度还是空白色,委托财产的独立性无法保证。尽管如此,深圳公证处还是根据遗嘱信托结构进行了这样的法律尝试,目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满足公证当事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不管是什么形式,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解决群众问题是关键。”深圳市公证处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李进香表示,该案也是民事信托在非诉讼领域的一次重要实践,对进一步完善立法层面的民事信托委托财产独立登记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深圳公证行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民事信托登记条例》,推动公证作为中立的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民事信托登记的重任,在深圳建设法治示范区的东风下,努力完善民事信托登记制度。他表示,希望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为财富和谐传承、社会稳定发挥预防纠纷的重要作用。
虽然《民法典》将“遗嘱信托”纳入了公众的视野,但目前这一法律服务鲜为人知。律师和公证员认为,随着人们对遗产规划和安排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公证“遗嘱信托”的探索将有助于更多公民解决“无法、不方便、无法、不愿意直接继承财产”的问题,通过不同的遗嘱信托条款,丰富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让遗嘱人真正自由处置遗产,有利于家族财产世代传承。
点评:谭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