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简称“残疾人保障基金”或“残疾保险基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年差额数和平均年薪,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意见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与现行政策不一致。
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因此,企业缴纳的“剩余保险费”应在财务上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处理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是企业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按规定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按规定领取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是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使用“应交税费”科目,而不是“其他应交税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