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未能偿还公司款项、罚款和对老板的判刑
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恩施某实业公司被罚款2万元,老板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被责令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28万余元。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邹某某已结婚。2014年6月,他们在恩施注册了一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2016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某某,但秦某某未参与公司经营活动。2016年8月,公司在来凤县承接了一个新移民住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雇佣了40多名工人进行施工、油漆、木工等作业,施工期间只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
项目于2018年12月竣工后,公司收到工程款后,除部分费用外,剩余151.8万元转入陈某某、秦某某账户。截至2019年1月,公司拖欠29名工人工资28万余元。之后,劳动者向来凤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来凤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以手机信息的形式三次向陈某某、秦某某下达支付指令。接到指令后,陈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4月,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要求公司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公司仍拒不支付。2019年6月,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来凤县公安局。随后,陈前往来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恩施公司有能力支付但未支付劳动者工资2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未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某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有罪。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惩治犯罪,特作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