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如何区分受贿罪和受贿罪?
答:必须结合单位意愿,特别是单位利益。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委托人为单位利益行贿的,视为单位受贿罪。如果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决定已经成为了一种套路,那就要特别慎重,要确认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决定为单位的意志,但在使用单位时行贿资金通常可以视为单位的意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受贿罪的对象。公司财产混合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无法有效区分。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利益归属是区分单位贿赂与贿赂犯罪的标准之一。对于利益属于单位的单位,是单位受贿罪;个人利益是受贿犯罪;单位从中受益,代表向单位行贿的个人。那些从贿赂中获利的人通常因贿赂而被定罪和惩罚。
问题十: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职务或者地位之便”?
答: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体包括:
负责我的职责和处理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力;
在这个岗位上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威,限制这种关系;
本单位领导下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所属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获得的“间接权力”;
“间接权力”是指利用某人的权力或地位以及某些工作关系的影响而获得的权力,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下属单位之间的制约关系。
关于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从属性、限制性还是便利性。为了准确适用刑法,有自己的职能、权力或地位:
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政策行使相关职能和权力的本国工作人员,如扶贫、消除犯罪和环境治理的巡逻监督员;
宣传、卫生、财政、税务等具体职能部门的组织、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派遣机构和双重领导机构等特别行政机构的本国工作人员。
问题11:如何确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收受他人财物?
答: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等共同利益的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但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特定关系人将委托事项转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受托人财物并通知国家工作人员,将特定关系人视为受贿罪共犯的;
特定关联方通过境内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境内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地位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罪收受特定关联方个人财物;
特定关联方未参与向受托人谋取利益,或不知悉国家工作人员向受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因无意为他人利益而接触而被责令收受财物。关联方不构成贿赂。
文章由冠淼律师事务所王撰写,想和大家分享一些生活热点事件的法律分析。如果您对文章有任何想法、意见或建议,欢迎留言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