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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月开始
许多新规定将陆续实施
哪一个对你的生活影响最大?
从7月1日开始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首先,调整时间
2021年存款基数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8月30日。
二、存款基数核定标准
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要求执行。
2021年1月1日后,已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1年1月1日后,新调入职工自调入单位支付工资当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
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当一致。
第三,存款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2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19854元和3971元。
执行北京市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对于执行天津市缴存政策的单位,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730元。
个人自愿存款人的存款基数可从两个档次中选择:2020年社会平均工资6618元或2020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四、注意事项
一是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实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或支付。
二是如因不付款或违约等特殊原因确需回款,须报下属分中心和管理部审核。
第三,所有存款单位应将批准的存款基数调整通知员工,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第四,各缴存单位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时,应核对职工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
它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
新发布的《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共7章51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灾后救助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于2020年12月28日经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点击“”查看《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全文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
全覆盖库存管理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计划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营业执照项目全覆盖清单管理,从取消直接审批、改审批为备案、落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提出,要大力推进许可减让和简化审批。中央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全国直接注销68项,变更备案15项,承诺告知37项。其他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和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通知提出,要加强改革体系的整合协调。实行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项目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不得限制进入相关行业开展业务。推进电子证照采集应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企业证照电子化。
7月1日起,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于2021年4月15日经民政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度扩大了“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种类和等级。在原认定“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认定“无收入来源”的条件,对特困人员认定“无收入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财产符合当地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
全面落实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进一步推动相关认证事项完全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面推行纳税证明披露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起正式实施纳税证明披露承诺制。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的完善程度和事后监管能力水平,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扩大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推动了相关税务证明事项的完全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可即时查验的税收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函,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代替证明材料。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条例
7月正式实施
产品召回从安全召回延伸到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条例》,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延伸至排放召回,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条例》,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排放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期间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条例》提出,排放召回应当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相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召回,有效减少排放污染。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机动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栏由销售者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者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向销售者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内容有出格或者特殊的,内容清晰完整的,无需退换。
7月1日起全面实施重税
柴油车国家第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六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国六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达到国家第六排放标准。
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
移交相关征收管理事项是否明确
它将于7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划转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的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将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新措施
将银行保险机构的执照分为三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银行业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业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业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办法》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银行保险机构发放的许可证分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办法》统一了许可记录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发放、换发、换发牌照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