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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全国不可信赖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名单现已公布。
京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第2号行政公告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授信、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将其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如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告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失信情况。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告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该失信行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场所高消费;购置房产或新建、扩建或装修高档房屋;租用高端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旅行和度假;孩子们上高成本的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头等舱座位。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结束